*ST三毛:诉讼进展(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告2014-10-14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ST 三毛 编号:临 2014—044
B 900922 *ST 三毛 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29号(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11.53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本案暂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2: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3:董海
被告1:倪志华
被告2:刘成龙
被告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2014年5月12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三毛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星
公司”) 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赔偿投资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华公司”)回报损失人民币231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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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本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律师向
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本
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详见2014年5月14日、5月
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公告)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4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29号。就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损
害后果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难以采信、不
予支持;就原告要求追加博华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认为
因博华公司与本案审理并无利害关系,不予追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德基因开发
有限公司、董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377元,由原告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董海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
三、本次判决书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本
案暂不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二
(商)初字第3029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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