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5-05-12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15—026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为本案的再审申请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阶段。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 3 月 13 日履行了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534 号民事判
决书所判决的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义务,并已在公司 2015 年第一
季度计入营业外支出。
一、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5 月 8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
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沪高民五(商)申字第 34 号]。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534 号]而提出的再审
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案件相关各方、案件概要及请求事项
(一)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各方
申请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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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海分行”)
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毛进出口”)
(二)申请再审案件的起因概要
2014 年 6 月,本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三毛进出口分别收到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为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毛
进出口归还押汇金额 9,644,014.96 美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请求判
令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三毛进出口归还所欠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同
时驳回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2014 年 11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民事上诉状,
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 660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4)浦民六(商)
初字第 6604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5 年 3 月 3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534 号。法院判决本公司对三
毛进出口在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 6000 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本项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6 月 26 日、6 月 28 日、7 月 18 日、10 月 14 日、11 月 6 日、2015
年 3 月 4 日的《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申请再审案件的请求事项
本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
终字第 534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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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
终字第 53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请求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
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请求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
字第 6604 号民事判决;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3 月 13 日履行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
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534 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 6000 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义务,并已在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再
审诉讼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负面影
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沪高
民五(商)申字第 34 号
2、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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