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阅了第八届 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文件,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A股)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并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赵晓雷、钱利明、须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