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历程 2015 年 4 月 1 日,因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 公司申请,公司股票(A 股 600689、B 股 900922)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停牌。 2015 年 4 月 16 日,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本次事项对公司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4 月 16 日起进入重大资产 重组程序,公司股票进入连续停牌期。 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以及上市公司、标的公 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不同省份,其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存在一定 的差异等原因,公司预计无法按原定时间复牌,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8 日、7 月 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继续申请停牌。 并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6 月 16 日、7 月 14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 组继续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 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4 月 30 日、5 月 7 日、5 月 14 日、5 月 23 日、5 月 30 日、6 月 6 日、6 月 13 日、6 月 23 日、6 月 30 日、7 月 7 日、7 月 14 日、7 月 21 日、7 月 28 日、8 月 4 日、8 月 11 日及 8 月 18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 9 月 1 日公告了本次董事会 决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并发出关于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 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1 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 函【2015】1663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公司于 9 月 17 日披露了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 司《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事 项的通知》,要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价、发行股 份锁定期及业绩奖励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修订。同日,公司申请停牌, 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停牌期间公司根据控股股东的要求 就调整事项与交易对方代表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拟定了调整方案。 201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与交易对方代表拟定的调 整方案,同时公告明确了尚未与交易对方取得一致意见,事项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等风险提示。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票复牌。 股票复牌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调整方案与交易方商谈与沟通。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上午,万源通股东向上海三毛书面通知,因 万源通三方股东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先前拟定的调 整方案。而控股股东明确提出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本次重组的前提条件 是根据其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方案,因此,重组无继续进行的可能, 公司与交易对方经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当日午间,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及 程序要求,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 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15 号)。公司于 10 月 30 日对外披露 了对上述函件的回复以及股票复牌的时间安排。 2015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签订 <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式终止。 二、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1、交易对方未能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发行股份解禁 2 权重及业绩奖励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不接受调整方案。 2、控股股东明确提出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本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 根据其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方案。 综上,重组事项已经无继续进行的可能。交易双方经协商决定终 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三、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过程 公司于 10 月 9 日接到控股股东通知后,即申请停牌并公告,同 时与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告知其控股股东意见。 10 月 13 日及 10 月 15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代表就调整事项进行 了商谈,根据控股股东的要求拟定了调整方案。并于 10 月 17 日公司 对外披露了与交易对方代表拟定的调整方案,同时公告明确了尚未与 交易对方取得一致意见,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风险提示。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票复牌。 10 月 22 日,公司再次与交易对方代表召开会议商谈调整事项, 但未最终取得谈判结果,交易对方代表表示其股东需根据调整方案作 进一步商议。 10 月 26 日上午,交易对方书面通知上海三毛,不同意先前拟定 的调整方案。公司及时将该情况报告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明确提出交 易对方接受调整方案是其在股东大会上就本次重组方案投赞成票的 必要条件。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 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15 号)。公司于 10 月 30 日对外披露 了对上述函件的回复以及股票复牌的时间安排。 2015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签订 <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于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签订了《重 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式终止。 3 四、披露预案之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 方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 业务指引》,本公司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 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进行了自查,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 日(2015 年 10 月 26 日)止。 经自查,上述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一)前十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重组报告书披露 拟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持股变动 序 之日(2015 年 9 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 股东名称 数量情况 号 月 1 日)的持股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单位:股) 数量(单位:股) 的持股数量(单位:股) 1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52,158,943 52,158,943 0 2 BNP PARIBAS WEALTH MANAGEMENT 5,000,000 5,000,000 0 HONG KONG BRANCH 3 YOU TOO (HK) CO, LTD 4,971,123 5,031,123 60,000 4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3,354,194 3,354,194 0 5 东方基金-广发银行-东方基 2,926,301 0 -2,926,301 金元健进取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6 北京市通达宝德科技发展有限 2,859,300 2,022,002 -837,298 公司 7 DEUTSCHE BANK 2,200,034 34 -2,200,000 AKTIENGESELLSCHAFT 8 何志渊 1,813,421 0 -1,813,421 9 BOCI SECURITIES LIMITED 1,317,954 1,317,954 0 10 李锦文 1,025,912 336,400 -689,512 (二)前十大流通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重组报告书披露 拟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持股变动 序 之日(2015 年 9 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 股东名称 数量情况 号 月 1 日)的持股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单位:股) 数量(单位:股) 的持股数量(单位:股) 1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52,158,943 52,158,943 0 2 BNP PARIBAS WEALTH MANAGEMENT 5,000,000 5,000,000 0 HONG KONG BRANCH 3 YOU TOO (HK) CO, LTD 4,971,123 5,031,123 60,000 4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3,354,194 3,354,194 0 4 5 东方基金-广发银行-东方基 2,926,301 0 -2,926,301 金元健进取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6 北京市通达宝德科技发展有限 2,859,300 2,022,002 -837,298 公司 7 DEUTSCHE BANK 2,200,034 34 -2,200,000 AKTIENGESELLSCHAFT 8 何志渊 1,813,421 0 -1,813,421 9 BOCI SECURITIES LIMITED 1,317,954 1,317,954 0 10 李锦文 1,025,912 336,400 -689,512 (三)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 1、沈建华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2015/9/21 卖出 2000 11.09 2015/9/23 买入 500 10.45 2015/9/25 买入 500 10.2 2015/10/19 卖出 1000 10.93 2、沈扬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2015/9/22 买入 1000 11 2015/9/23 卖出 1000 12.02 3、于银华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2015/9/22 买入 2000 10.97 2015/9/24 买入 1000 10.45 2015/9/28 买入 1000 9.08 2015/9/28 卖出 400 9.64 2015/9/28 卖出 400 9.64 2015/9/28 卖出 200 9.52 2015/9/29 卖出 1000 9.7 2015/9/29 买入 1000 9.27 2015/9/30 买入 700 9.81 2015/9/30 买入 500 9.81 2015/9/30 买入 400 9.81 5 2015/9/30 卖出 2000 9.74 2015/9/30 买入 400 9.81 2015/10/8 卖出 2000 10.01 2015/10/8 买入 1100 9.85 2015/10/8 买入 900 9.85 2015/10/9 买入 2000 9.91 2015/10/9 卖出 2000 9.93 2015/10/19 卖出 1500 10.93 2015/10/20 卖出 1500 12.02 沈建华为公司派至项目现场的生产技术调研员,主要参与万源通 生产情况调研,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与决策,沈扬及于银 华为沈建华的直系亲属。本公司未向上述人员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 在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是否构成预案中已列明的违约事 项 因本公司与交易对方未能就修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达成一致意 见,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规定,与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和汪立国签订《重大资产重 组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已签订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与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雪根、施亚辉、 汪立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 终止,协议各方不再执行协议的约定,协议的条款对于协议各方不再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的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协议 各方仍应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6 六、违约责任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 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 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2)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获得重庆市国资 委的备案;(3)重庆市国资委批准本次重组;(4)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奖 励及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生效时该协议同时生效。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 过,相关国资监管机构的备案审批、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该协议尚未 生效。且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后,协议各方不再执行协议的约定,协议的条款对于协议各 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的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 效,协议各方仍应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公司除承担必要的中介费用外,未产 生其他损失。重组终止后,公司仍将在原有的进出口贸易、品牌服饰、 园区服务业等方面深挖潜力、夯实主业,并积极寻求其他战略性业务 发展机会,以优化和改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盈利能力,使上市公 司保持可持续发展。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