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刘杰先生、周志宇先生的相关履历,上述被提名人均 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具备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被提名人的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选举及聘任合法有效。 3、同意聘任刘杰先生、周志宇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曹惠民、邓伟、刘战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