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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2-18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19—045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法院尚未立案。公司
      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涉及的金额:货款89.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判
      决,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
上诉状》。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纶
贸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深纺织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耘纶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深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3221
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公司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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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
21957号(注:此处文号引用《民事上诉状》原文,可能为案号引用
错误)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
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
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794.65元并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偿
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
失。
    2、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检
测)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8年,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耘
纶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同年11
月12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耘纶贸易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本公司为该
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后,本公司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并配合耘
纶贸易公司完成部分举证工作。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05
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2794.65元并偿付原告绍兴福
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2794.65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倍,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
至2019年8月19日;以892794.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案件受理费12714.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65元,保全费5000
元,鉴定(检测)费53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耘纶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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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判决,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
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5民初
13221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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