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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关于子公司合作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20-013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合作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拟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的议案》,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嘉懿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壹号基金”或“基金”),
用于专项投资沪江网项目。
    2019 年 10 月,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
报告》,获悉创新壹号基金取得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 0991 号】,裁定仲裁
被申请人上海互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伏彩瑞、于杰及唐小
浙应共同向创新壹号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人民币 104397375 元
及利息损失等。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89 号),确认仲裁事项已进入法院执
行阶段。
    (关于本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3 日、2016 年 1 月 9 日、
2016 年 6 月 4 日及 2020 年 1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
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进展
                                 1
    1、仲裁案件执行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 01 执 1607 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被申请人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伏彩
瑞、于杰、唐小浙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 0991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宁波梅山保税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
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中
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伏彩瑞、于杰、唐小浙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
裁裁决的申请,尚在审理期间。
    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可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创新壹号基金关于法院执行情况的说明
    查询到上述信息后,公司立即与创新壹号基金就法院执行情况予
以核实,基金函告我司关于法院执行情况的相关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案件的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2
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
效期限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
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本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并非是我司上述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最终结束,我司将适
时根据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相关债务得到有效清
偿。”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 01 执 1607
号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具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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