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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19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20-022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取得终审判决。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
上诉状》。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纶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深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
13221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
法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
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794.65
元并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偿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
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公司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情况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1202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系争买卖合同系由福深公司于与耘纶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
对性原则,耘纶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现耘纶公司未按时付款,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
息,并无不当。耘纶公司关于应由三毛公司承担货款支付及逾期付款
                                1
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已酌情认
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耘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于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9.20元,由上诉人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
    但耘纶公司已将因本案纠纷发生实际损失为由,于2020年4月另
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沪0115民初16398
号),请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3.79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
况。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本次公告涉及相关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
2020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
1202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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