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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1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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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
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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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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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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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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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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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临时报告相关责任
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核后,交公司董事长审定后披露;以监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或授权人)审定后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 24 小
时内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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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
理、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经审批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审定后的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上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档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式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性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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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机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具体程序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促使公司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披露
事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四)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醒董事会规避法律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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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醒监事发表意见;
    (七)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制定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信息的搜集、初审和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
    (二)学习、研究信息披露方面法律、法规、规则,与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媒体、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司各部门宣贯、解释;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与
各方沟通,并据情提供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
事、监事的履职记录。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各方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认真阅读公
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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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发现信息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相关职能
部门应在会议文件上做出保密标志,并提示与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五)督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并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该积极配合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按照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应有效收集、管理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
司的重大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11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
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齐备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定期移交至公司档案室管理,相关档案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2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
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
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
开信息披露前泄露。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同时报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
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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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证券法》、《刑
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遵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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