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民、邓伟、刘战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