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结算及2022年度薪酬 考核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依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现状制定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结算及2022年度薪酬 考核办法。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民、赵晓雷、刘战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