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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4-09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将公司董事人数由 13 人调整
    为 9 人,监事人数由 7 人调整为 3 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其中独立董事 5 人,设董事长(主席)1 人,副   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主席)1 人,副董事长(副
董事长(副主席)1 人。                        主席)1 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
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财务的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财务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七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总经理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
公司总裁、副总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总经理、副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能力的;被判处刑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裁、副总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副总裁在任职期间发生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出席或列席每
每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务负责人;
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7、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济合同;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的提
的提供会议材料;公司办公室承担总裁办公会议   供会议材料;总经理办公室承担总经理办公会议工
工作,编制会议纪要,作为档案进行保管。       作,编制会议纪要,作为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在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
董事会闭会期间,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   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   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安全保障情况等。报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安全保障情况   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等。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
实性。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行内幕交易。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新增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
                                             他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报告等。                                        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登报纸及上海证
露刊登报纸《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编制完成并披露。                                    (一)公司基本情况;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的要求进行。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股情况;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际控制人情况;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 五)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的任职 情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际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一)公司基本情况;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
数据。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
                                              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8、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
                                                   9、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
化;                                                     事件;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的决定;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化;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                   ( 八)法院 裁决禁止 控股 股东转让 其所持 股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银行账户被冻结;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闭;                                                     生大幅变动;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产生重要影响;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务所;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表决权;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 十七)公 司的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董
抵押、质押;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责;
     (18)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 十八)除 董事长或 者经 理外的公 司其他 董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外收益;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行职责;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议时;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应当立即披露。
协议时;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议时;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协议时;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2) 该重 大事 件已 经泄 露或 者 市场 出现 传   大事件发生时。
闻;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况。                                                展的风险因素: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 二)该重 大事件已 经泄 露或者市 场出现 传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闻;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         况。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务。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7、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
                                             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删除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
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披露程序                                     程序
     1、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会审议;                                     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人员审阅;
定期报告;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作。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
审核、披露程序:                              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3、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经董事长
工作。                                        批准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         删除
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
统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
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
容及附件。
    2、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
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
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
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后,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         删除
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删除
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
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
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    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
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    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
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    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作底稿。                                          披 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 事、 监事、高 级管理 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   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一) 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二) 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三) 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        (五)责令定期报告;
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
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   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   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
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第五十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   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
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     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
罚。                                         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
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
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公司信息不真     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
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
百零六条处罚。                               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   的;传播媒介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
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新增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
                                             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
                                             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
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于同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