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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2022-05-24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2022-030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及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及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调整同业竞争承诺延期方案的议
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大商集团与大商股份之间在局部地区存在少量超市、百货和
零售业务同业竞争的情况。在 2017 年 5 月 23 日披露之《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为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大商集团承诺:
    1、大商集团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
将针对同业竞争的业务、资产进行甄别、归类,将该等存在于同一地区,相同或
类似业务业态的同业竞争业务、资产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注入大商股份或由大商集
团进行出售。
    2、大商集团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来避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大商股份在同一地区进行百货、超市和零售业务范围内构成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3、大商集团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或入股可能与大商股份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大商集团将及时通知大商股
份,优先提供上述商业机会给大商股份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
会具备转移给大商股份的条件。
    4、大商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章及大商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商股份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5、除非大商集团不再为大商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将始终有效。若大商
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商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大商集团承担。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及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调整同业
竞争承诺延期方案的议案》,具体为:
    大商集团自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到期之日起未来 24 个月内对同业竞争门店
进行梳理、分立、物业剥离、阶段性托管等,并最终通过注入大商股份、出售的
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将根据各门店的具体经营情况、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及市场形势等动态调整上述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积极履行承诺,在未
来的 24 个月内解决好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再次延期。


    二、关于承诺事项延期的原因说明
    为满足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大商集团一直积极努力地解决
同业竞争,并已达成原则性方案,只差确定有关数据。由于两年来疫情多次反复,
打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控股股东多地店铺经常停业,经营间断,也无法依
据店铺正常经营情况对后续的经营业绩做出合理的预判。由于多城市疫情控制,
审计评估等中介和公司人员无法出行和工作,因为这些原因,虽然公司与控股股
东积极推进,却无法按时解决同业竞争。为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
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在疫情结束立即恢复工作,解决同业竞争。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表决时,公司
2 位关联董事吕伟顺、陈欣回避表决,其他 7 位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该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有利于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更好地解决同业竞争。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