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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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得到如F保证:目IJ公司已挝供了本所律师认为IH具本法伸意见J1Jt,
丽的材料,JW挝供的以灼材料、1'r\lj;木、 UGiJfl:等材料、11头lll;市均衍 ti- 真实、 准
确、 元榕的要求, 有关剧本、 复GiJ1,-1:等材料与Jt{t;材料 A 致。
{E本法律怠见中, 本所律9ilj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 仪对公司
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JF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城实信用
原则,i挂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3 年 4 月 1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己达到 20 日, 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 公司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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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休股东发11 11 召-Ji: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f 本次股东大会的刊比人、 {才 )F }J 式、 件)「川,J I Hj、II\J,li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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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会议刊川二 地点、会议苟↓G办法、 会议联系地fal:l是联系方式等, 充分、 亢格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0。在大连市中山区青
三街l号公司总部十 一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 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1日,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4月20日 下午15:00至2023年4月21日下午15:00。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伟)||员先生主持 ,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
容一 致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10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l 13,076 , 4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7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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