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匹凸: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7-06-20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及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规范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
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释义
(一)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保理公司操作的所有商业保理业务。
(二)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申请方将其对买方享有的应收账
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等综合性保
理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业务,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三)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四) 本办法所称的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卖方: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而有权收取应收账款,并将应收
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一方,也称供应商或保理申请方。
买方:指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卖方(保理申请方)负有付
款义务的一方。
保理商:指在保理合同下,对卖方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并提供保理融资
款等服务内容的一方,即保理子公司。
(五) 本办法所称“基础合同”,是指保理申请方作为卖方与买方签署的
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
(六)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保理申请方因已经或将来向买方销
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相关权益,但不包括因
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七) 本办法所称“转让价款”,是指本公司为受让应收账款,在保理合
同项下应向卖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称保理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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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分类及定义
第三条 根据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本公司可否要求卖
方回购应收账款,可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 有追索权保理:指本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款后,无论
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从买方处按时收回时,本公司均有权向卖方反转让
应收账款或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卖方应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有追索权保理
又称为回购型保理。
(二) 无追索权保理:指本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后,在买方
发生信用风险(如破产、财务状况恶化、履行能力不足、恶意拖欠等情况)导致
应收账款无法从买方处按时收回时,由本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在此情
形下,卖方(保理申请方)不承担回购义务。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为买断型保理。
第四条 根据业务操作模式,可将保理业务分为定保理和池保理。
(一) 定保理:指卖方就某一笔特定的应收账款向本公司申请融资,本公
司或子公司给予卖方一次性授信。卖方在申请授信时,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次性额
度或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二) 池保理:指在满足“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证金
余额≥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本金之和”的前提下,本公司允许卖方在授信
期限内,用符合本公司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置换原应收账款或冲抵原应收账款回
收款的特定操作模式。池保理仅适用于卖方基于与特定买方长期、稳定的同一种
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为便于应收账款管理,池保理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且池保理的保理业务类型
须统一(有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即一个额度池内不得出现两种或以上的保理
业务种类。
第三章 保理业务的基本要素
第五条 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限于人民币,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 100%。
第六条 保理业务中本公司除收取应收账款外,有权收取的款项还包括服务
费(指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服务费)、保证金及应收账款未成功回收情况下的
损失补偿金、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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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
(一) 应收账款可由买方直接支付至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或
采取卖方代收代付的形式收取(由买方先支付至以卖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再
由卖方转付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具体回收方式由业务部门确定。如果公司有权
审批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二) 如保理合同约定由买方直接支付,但实际发生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
或第三人账户,再由卖方或第三人向本公司付款的,须请卖方或第三方向本公司
出具付款说明,并建议由买方共同确认。
(三) 如保理合同或基础合同约定以票据方式收受应收账款的,操作该保
理业务前须经财务部门确认。
第八条 保理业务项下存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回收日及回购日等多
个日期、期间或期限。其中:
(一)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依据基础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应收账款的日
期。基础合同对应收账款到期日约定不明确的,应在本公司签署保理合同之前由
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
(二) 应收账款回收日:指保理商(即本公司)实现应收账款回收的日期,
也称为融资到期日。在本公司直接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日原则
上应为应收账款到期日;在本公司委托卖方代收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日为
应收账款到期日加上卖方转付期,转付期可视合理在途时间、行业惯例等具体业
务情况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 回购日:本公司一般会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自应收账款回收
日之次日起算),若宽限期届满,买方仍未清偿应收账款,本公司有权启动回购
程序。回购日即为本公司要求卖方回购时,卖方应向本公司支付回购款的日期。
第九条 保理业务项下的融资期限为自本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之日起至应
收账款回收日止的期间,具体根据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
确定。
第十条 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约定应收账款提前偿还或提前回购的价格计算
方式,由业务部确定。买方提前偿还应付账款的,本公司原则上不退还卖方任何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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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 交易风险排除。本公司在办理保理业务中不承担因商品及服务的质
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因买方财务因素
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保理,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
本公司也应有权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二) 贸易背景真实。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
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
或所附带条件已全部满足。
(三) 对债务人保理,应收账款回款可控。对于债务人保理业务,原则上
应直接回款至本公司开立的账户,例外情况须经公司有权人员审批。
第十二条 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准入条件如下:
(一) 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清晰明确,交易标的明确,卖
方履行义务后买方的付款责任明确,没有允许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应收账款进
行抵销、扣减或变更的条款;如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基础合同应有买方迟延付
款情况下违约金的明确约定。
(二) 基础合同下的交易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
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三) 卖方对应收账款有充分的处置权,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应收
账款未转让、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且不存在法定禁止或基础合同约
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四) 卖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能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文件形式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
买卖双方须重新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 买卖双方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
(六) 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基础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
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应在本公司签署保理合同之前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到期日。
(七) 应收账款账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且应收账款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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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超过前述标准的应收账款的准入,须呈报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为防范风险,本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如下:
(一) 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买方和卖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付款
期的情形)。
(二) 不合法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 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
(四) 寄售合同或其他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 未来应收账款。此处未来应收账款是指未签订合同且卖方的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不包括已存在基础合同但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应
收账款(如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
(六) 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七) 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买方和卖方已通过补充协议
撤销抵销权的情形)。
(八) 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九) 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十) 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十一)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
例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金等,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十二) 来源于提前开票或未发货已开票的应收账款。
(十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十四) 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 其中,“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
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五章 应收账款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证明文件
如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
(二) 能够证明交易真实的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物流文件及
质检单据(如发货单、送货单、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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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定金、保证金支付证明)等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文件。
(三) 如基础合同项下买方已经支付部分已到期款项的,应补充提交付
款凭证;若无法提供全部付款凭证,须由买方/卖方提供付款/收款明细账,根据
该明细账进行抽查。
(四) 应收账款未被转让或质押的证明文件: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项下查
询并打印。
(五)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证明文件的核查
(一) 业务部负责查验卖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业务
部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卖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
3、基础合同交易条款的合理可行:如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合理、买方的付
款责任是否明确、应收账款的账期及支付前提条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是否
存在明显影响卖方追索买方付款权利的条款。
4、卖方是否已经全面、真实地履行基础合同约定义务,其提交的证明资料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证明资料所显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数量、价值等是
否与基础合同一致。
5、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如基础合同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
限制性约定,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质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是否属于本指南
规定的不接受的应收账款。
6、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款项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7、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相互抵销的情形。
对因提供服务,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
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二) 业务部对应收账款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应收账款有
关证明资料交风险管理部及法务部核查。
1、 风险管理部商务人员对应收账款资料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重点包括:
拟申请的应收账款金额是否确定且不违反基础合同约定、买方的付款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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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扣减、抵销、变更等条款;对于基础合同约定须扣留质保
金或其他款项的,须予以扣减;拟申请的应收账款回收日是否符合基础合同约定;
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或转让以及存在其他权利上的瑕疵。
2、 法务部审查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如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存在法律上及
基础合同约定上的限制,除未到期外应收账款的支付前提是否已满足、是否存在
明显影响卖方追索买方付款权利的条款。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
(一) 本公司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均在保理合同签署之日即自
卖方转移至本公司享有。在保理合同签署之日,商务人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查询卖方已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情
况,对于已登记的应收账款和本公司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存在冲突的,应停
止合同签署流程并以邮件形式告知业务部。
(二) 上述通知原则上应在本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前完成,相应回执或
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作为付款前必须取得的资料。
第十七条 保理业务项下的通知方式,具体如下:
(一) 买方、卖方与本公司共同签署保理合同,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
和回款方式。
(二) 通知并收取回执:向买方提交《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或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盖章的回执。买方须同时在回执中确认将
回款汇至通知中指定的回款专户。业务部负责核实回执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登记
(一) 保理合同签署的同时,公司应与卖方同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协议》,并在保理合同签署后 1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
一登记平台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进行登记公示登记,商务人员应在付款前确
认登记完成。在进行权利登记之前,商务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
统一登记平台上查询卖方已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情况并确认已登记的应收账
款与本公司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冲突。
(二) 应收账款描述。在登记平台上,对应收账款的描述应明确界定所转
让的应收账款。
(三) 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应覆盖保理融资期限并作适当延长(一般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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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但如业务部有特殊要求,可经公司有权人员审批后,通知运营部按特殊要
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司下属公司遵照执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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