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岩石: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02-27
关于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释义 ........................................................................................................................................... 3
正文 ........................................................................................................................................... 6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6
(一) 基本情况 ................................................................................................... 6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7
(三) 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7
(四)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 8
(五)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公司情况........................ 9
(六)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 10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10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 11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 11
(二) 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 11
三. 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 12
(一)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 12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 13
四. 本次收购方式 ................................................................................................. 13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5
六.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6
(一)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6
(二) 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 16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17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17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17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 17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7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8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 18
(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 19
(三)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 21
八.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 23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3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 24
(三) 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
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24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24
九.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4
(一) 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5
(二)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 25
1
十. 结论性意见 ..................................................................................................... 25
2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6 号准则》 指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指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五牛控股通过受让五牛基金 100%股权,成为五牛
本次收购 指
基金的单一股东,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书》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收购人、五牛控股 指 上海五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五牛基金 指 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牛实业 指 上海五牛实业有限公司
岩石股份、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指
上市公司 600696)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
致:上海五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五牛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控股”或“收购人”)通过受让韩啸和上海五牛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实业”)合计持有的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基金”)的 100%的股权,使得五牛控股通过五
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岩石股份”或“上市公司”)32.31%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
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6 号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收购岩石股份而出具的《上海岩石企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4
1. 五牛控股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五牛控股向本所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3.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收购报告书》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收购人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同意收购人在提交申请的相关文件中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本次申请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
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
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5
正文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目前持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牛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五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511492965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528 号 14 幢 3E80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啸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
询,法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韩啸持有 99%股权
五牛实业持有 1%股权
经营期限 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至 2035 年 8 月 11 日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收购人设立之日起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
购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6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五牛控股的书面确认、
五牛控股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的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收购人设立之日起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 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7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收购人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设立,自设立之日起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
(四)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根据韩啸的书面确认及五牛控股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
日,五牛控股共有 2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韩啸持有五牛控股 99%股权,
五牛实业持有五牛控股 1%股权,而韩啸又持有五牛实业 70%股权。因此,
五牛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韩啸。
韩啸的简历如下:
韩啸:男,1989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
从 2011 年起至今担任五牛基金董事长,现任岩石股份董事,担任五牛控股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五牛控股的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韩啸 边秀武
70% 30%
五牛实业
99% 1%
五牛控股
8
(五)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公司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啸控制的除五牛
控股以外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公司全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控制关系
号
1. 五 牛 股 权 投 资 基 8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控股持股
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2. 上 海 五 牛 资 产 管 1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理有限公司 100%
3. 上 海 翀 赢 资 产 管 3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理有限公司 99%,韩啸持股
1%
4. 上 海 喆 赢 资 产 管 3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理有限公司 99%,韩啸持股
1%
5. 上 海 敦 赢 资 产 管 3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理有限公司 99%,韩啸持股
1%
6. 上 海 五 牛 御 嵩 创 1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
7. 上 海 五 牛 锦 迂 投 1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8. 深 圳 五 牛 股 权 投 3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资基金管理有限 100%
公司
9
序 公司全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控制关系
号
9. 上 海 存 硕 实 业 有 100,000 万元人民币 尚未实际开 韩啸持股 99%,
限公司 展经营业务 张佟持股 1%
10. 五 牛 国 际 控 股 有 50 万元港币 股权投资 五牛基金持股
限公司 100%
11. 上 海 煜 隽 置 业 有 50,000 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 韩啸持股 70%,
限公司 经营 边 秀 武 持 股
30%
12. 上 海 五 牛 实 业 有 50,000 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 韩啸持股 70%,
限公司 经营 边 秀 武 持 股
30%
13. 上 海 宁 福 资 产 管 - 租赁和商务 韩啸持股 100%
理中心 服务业
14. 上 海 原 融 资 产 管 2,000 万元人民币 租赁和商务 五 牛 基 金 持 股
理有限公司 服务业 100%
(六)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根据收购人和韩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告
书》签署日,五牛控股通过五牛基金持有岩石股份 32.31%股权,除此之外,
五牛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啸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
10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韩啸 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否
舒嶷 监事 中国 中国上海 否
根据韩啸和舒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也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本次收购的主要目的系实际
控制人韩啸计划对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优化
资源配置。韩啸及五牛实业由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五牛基金股权变为
通过持有五牛控股间接控制五牛基金;五牛控股成为韩啸下属的控股平台公
司。
本次收购完成后,五牛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最终股权结构亦未发生变更。
(二) 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存
硕实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通过岩石股份披露了其增持上市公司
11
股份的情况暨后续增持计划(详见《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 股 东 及 一 致 行 动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暨 后 续 增 持 计 划 的 公 告 》, 编 号 :
2018-036),五牛基金及上海存硕实业有限公司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为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五牛基金及存硕实业已
实现对上市公司增持 1,042,520 股,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32.00%上升至 32.31%。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对已拥有权益股份进行
处置或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对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进行必要的处置或调整,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一)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如下:
1、 五牛基金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12 日,五牛控股执行董事韩啸作出决定,同意五牛控股受让
韩啸和五牛实业合计持有的五牛基金 100%股权。
2018 年 7 月 12 日,五牛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五牛实业向五牛控股
转让其持有的五牛基金 1%股权。
12
2、 五牛控股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12 日,五牛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五牛实业受让五牛控
股 1%股权。
2018 年 7 月 12 日,五牛基金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五牛基金转让其持有
的五牛控股 100%股权,其中向韩啸转让五牛控股 99%股权,向五牛实业转
让 1%股权。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
人因本次收购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尚需中国证
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 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以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本次收购前(即截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岩石
股份任何股份;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上海五牛亥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五牛御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五牛政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五牛衡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五牛启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五牛始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8,980,8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00%。本次
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3
边秀武 韩啸
30% 70%
上海五牛实业
有限公司 99%
1%
五牛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1% 99% 100% 100% 99% 1%
上海五牛投资控 上海原融资产管 上海五牛资产管 上海翀赢资产管 五牛国际控股有限 上海五牛锦迂投 上海喆赢资产管
股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95% 5% 5% 95% 100% 5% 95%
五牛斯通纳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99%
上海五牛御勉投资 上海五牛亥尊投资 上海五牛政尊投资 上海五牛衡尊投资 匹凸匹(中国)有 上海五牛启尊投资 上海五牛始尊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限公司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4.17% 8.11% 1.06% 0.89% 10.70% 5.87% 0.61% 0.58%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海五牛亥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0,314,886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5.97%,另外通过华宝信托-天高资本 20 号单一资金信托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7,307,23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5%。
2018 年 7 月 12 日,韩啸、五牛实业、五牛基金、五牛控股共同签署了《股
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对五牛基金进行内部架构调整,将五牛控股股东变
更为韩啸和五牛实业,将五牛基金股东变更为五牛控股。
其后,韩啸、五牛实业与五牛控股就五牛基金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五
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韩啸、五牛实业与五牛基金就五牛控股股权转
让事宜签署了《上海五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上海五牛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格等事项进一步予以约
定。
上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的股权转
让工商变更手续已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办理完毕。
14
此外,由于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五牛基
金及上海存硕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其已披露的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购入 1,042,520 股岩石股份股票,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32.00%上升至 32.31%。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边秀武 韩啸 张佟
30% 70%
五牛实业
99%
1%
99% 1%
上海五牛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五牛股权投资基 上海存硕实业有
金管理有限公司 限公司
100% 100% 1% 99% 100% 100% 99% 1%
上海原融资产管 上海五牛资产管 上海翀赢资产管 五牛国际控股有限 上海五牛锦迂投 上海喆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95% 5% 5% 95% 100% 5% 95%
五牛斯通纳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99%
上海五牛御勉投资 上海五牛亥尊投资 上海五牛政尊投资 上海五牛衡尊投资 匹凸匹(中国)有 上海五牛启尊投资 上海五牛始尊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限公司 中心(有限合伙) 中心(有限合伙)
4.17% 8.11% 1.06% 0.89% 10.86% 5.87% 0.61% 0.58% 0.15%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五牛控股通过受让五牛基金 100%股权,成为五牛基金的单一股
东,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
变更,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
办理完成。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五牛控股和韩啸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署的《借款
协议》并经收购人书面确认,本次五牛控股受让五牛基金 100%股权涉及的
人民币 8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于五牛控股自有资金及实际控制人提供
15
的借款,其中五牛控股以自有资金(即韩啸和五牛实业实缴的注册资本)支
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余人民币 7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由五牛
控股向实际控制人韩啸借款取得。
五牛控股已出具承诺,本次受让五牛基金 1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
资金及实际控制人韩啸提供的借款,该等资金来源合法,除上述借款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
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六.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收购人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对岩石股份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岩石股份
主营业务或者对岩石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因业
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岩石股份及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计划,
也没有使岩石股份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可行重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若收购人根据其和岩石股份的发展需要,拟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将会
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6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改变岩石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收购人与岩石股份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收购人拟对岩石股份董
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岩石股份控制
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岩石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岩石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岩石股份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若收购人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
重组进展对岩石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17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在人员、财务、
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五牛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韩啸,五牛控股、
韩啸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
‘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
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中兼
职或领取报酬。(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
系,该等体系与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能处于上
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本方及本方的
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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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方及本方的
关联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5)保证上
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
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
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方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
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尽量减少本方
及本方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保持独立。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方对上市公司不再有重大影响为止。如违反
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方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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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和
不动产运营管理,与五牛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况。此外,本次收购前,五牛控股未控制其他企业;实际控制
人韩啸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之“(五)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公司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五牛
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韩啸未投资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因此本次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五牛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消除和避免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形成同业竞争或
潜在的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五牛控股、韩啸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方及本方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
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对本方下属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
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
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3、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若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方及本方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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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可能与上市公
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方及本方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
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资产注入,纳入到上市公司
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其他有利于维护上
市公司权益的方式。
4、如本方及本方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
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
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
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5、本方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
何一项承诺,本方愿意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函在本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1、 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五牛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啸
及其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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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五牛基金为上市公司垫付费用并提供资金支持
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市公司获悉其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基本账户被冻结,系自然人黄永述就与上市公司前子公司深圳柯塞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纠纷而向法院申请冻结上市公司上述账
户。五牛基金同意在上市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期间,上市公司必要的资金支
出由五牛基金垫付。 2016 年五牛基金合计为上市公司垫付费用 人民币
285,124.00 元,并向上市公司提供了人民币 5,000,000.00 元无息资金支持,上
市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份全部归还了五牛基金垫付费用及提供的资金支持共
计人民币 5,285,124.00 元。
(2) 2017 年五牛基金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
2017 年 8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
议案》,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拟向控股股东五牛基金申请借款不超
过 2 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8 年 9 月 5 日。为支持
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五牛基金免收利息。
2017 年 9 月、2017 年 10 月,上市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合计向五牛基金借
款 4,780 万元,该等借款已于 2018 年 1 月偿还完毕,且上市公司之后未再新
增向五牛基金借款。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授信额度已到期。上
市公司与五牛基金之间约定借款免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时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并计入资本公
积。
除上述事项外,五牛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啸及其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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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和规范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
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五牛控股、韩啸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具体如下:
“1、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方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
3、本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方及本方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4、本方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本方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或开支。”
八.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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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除《收购报告书》“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析”之“三、关联交易”所说明的情况外,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最近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子公司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
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的情形。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收购报告书》
已披露的事项外,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
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九.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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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本次收购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本次收购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十.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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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陆 琛
何 为
日期: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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