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岩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8-24
股票代码:600696 股票简称:ST岩石 公告编号:2019-053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2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鲜言先生、恽燕桦女士、向从键先生、曾宏翔
先生、张红山先生、金卓先生、陈国强先生、史洁女士、李艳女士: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岩石),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2015 年 7 月 16 日变更名称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
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 22 日变更为现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海岩石(原多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原多伦股份在 2013 年年报中披露: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多伦”)持有原“多伦股份”4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11.75%,实际控制人为鲜言。2014
年 4 月开始,鲜言陆续减持香港多伦持有的原“多伦股份”2000 万股,同时陆续使用
信托产品买入原“多伦股份”。
一、原多伦股份在 2014 年半年报、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
致行动关系
原多伦股份在 2014 年半年报中披露香港多伦为其第一股大股东,持股 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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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持股比例 5.8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智慧金 9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
简称“华润深国投智慧金 95 号” )为其第二大股东,持股 16,615,182 股,持股比例
4.88%。
原多伦股份在 2014 年年报中披露第一大股东为香港多伦,持股 20,000,00 股,持
股比例 5.87%;第二大股东为华润深国投智慧金 95 号,持股 9,836,896 股,持股比例
2.89%;第三大股东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鸿禧成长 2 号伞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西藏信托鸿禧 2 号”)持股 6,875,600 股,持股比例 2.02%;第四大股东
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鸿禧成长 1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西
藏信托鸿禧 1 号”)持股 6,693,001 股,持股比例 1.97%;第五大股东为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融智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厦门信托融智一号”)持股
5,176,415 股,持股比例 1.52%;第九大股东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万信-证券结构化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号(以下简称“万向信托万信 6 号”)持股 2,856,778 股,持股
比例 0.84%。
经查,截至 2014 年半年报、2014 年年报披露时点,上述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多伦
股份”均系上海鸿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禧”)或刘伯杰作
为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元买入。
根据相关信托合同、劣后受益人认购资金来源、上海鸿禧注册资金来源、上海鸿禧
的股东、业务人员、办公场所等情况,以及鲜言笔录,鲜言实际行使上海鸿禧和刘伯杰
作为劣后受益人所拥有的相关信托单元的投资决策权,其可对买入原“多伦股份”的信
托单元实施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
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香港多伦及涉案信托计划在交易原“多
伦股份”上构成一致行动人。原多伦股份应在 2014 年半年报和 2014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
一致行动人关系,但原多伦股份未予披露。
二、原多伦股份在 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鲜言通过刘伯杰证券账户的实际持股情况
刘伯杰是原多伦股份 2014 年年报披露的第六大股东,持股数量为 4,538,460 股,
持股比例为 1.33%。经查,根据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帐户交易的 MAC 地址、操作人、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刘伯杰证券账户持有的原多伦股份实际由鲜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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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多伦股份应在 2014 年年
报中披露鲜言通过刘伯杰证券账户的实际持股情况,而原多伦股份未予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有原多伦股份 2014 年半年报、2014 年年报、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
文件、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及交易流水、交易终端硬件信息(MAC 地址)、工
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邮件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材
料、原多伦股份提供的其他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
原多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
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
第六十六条关于年度报告应予披露的内容中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项、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的
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时任原多伦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相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在相关
定期报告中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鲜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恽燕桦、向从键、曾宏
翔、张红山,时任监事金卓、陈国强、史洁,时任财务总监李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多次被我会处罚的情
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上海岩石(原多伦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金卓、陈国强、史洁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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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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