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录 释义 ............................................................................................................................... 1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 6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9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10 五、 收购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11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11 七、 结论意见 ......................................................................................................... 11 1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关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海 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 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岩石股份、上市公司、 指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ST 岩石 600696) 收购人、申请人或贵 指 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存硕 酒发展 实业有限公司”) 五牛御勉 指 上海五牛御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牛亥尊 指 上海五牛亥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牛政尊 指 上海五牛政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牛衡尊 指 上海五牛衡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牛启尊 指 上海五牛启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牛始尊 指 上海五牛始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匹凸匹(中国) 指 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 出让人 指 五牛御勉、五牛亥尊、五牛政尊、五牛衡尊、 五牛启尊、五牛始尊及匹凸匹(中国) 五牛基金 指 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喆赢资管 指 上海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翀赢资管 指 上海翀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牛资管 指 上海五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牛国际控股 指 五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五牛斯通纳 指 五牛斯通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五牛锦迂投资 指 上海五牛锦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五牛控股 指 五牛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转让 指 五牛御勉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14,184,900 股份 (对应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4.24%)协议转让给 贵酒发展、五牛亥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0,314,886 股份(对应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6.07%)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五牛政尊将其持 有的岩石股份 3,612,000 股份(对应岩石股份股 份总数的 1.08%)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五牛衡 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3,031,501 股份(对应岩 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91%)协议转让给贵酒发 展、五牛启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085,962 股 份(对应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62%)协议转让 给贵酒发展、五牛始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1,988,800 股 份 ( 对 应 岩 石 股 份 股 份 总 数 的 0.59%)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匹凸匹(中国) 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0,000,000 股份(对应岩 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5.98%)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1 本次收购 指 就贵酒发展通过本次协议转让自出让方处受让 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岩石股份 19.50%股份 本次豁免申请 指 本次收购后,贵酒发展持有的岩石股份股份由 21.03%增加为 40.53%,为此贵酒发展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该 等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 意见书》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梁浩然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关 于匹凸匹(中国)的法律意见书。 《五牛斯通纳尽调报 指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出具的关于五牛斯 告》 通纳的尽调报告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收购报告书》 指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9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致: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 下简称“《19 号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贵 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申请人”或者“贵酒发展”)的委托, 就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自出让方处受让出让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上市公司”)19.5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贵酒发展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贵酒发展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3.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中 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收购人在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的相关文件中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提 3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 正文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贵酒发展目前持有的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颁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 酒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上海存硕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MK3AX6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 68 号 2 幢 2 层 251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啸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自有设备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 询,货物运输代理,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企 业管理服务,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办公用品、钢材、建筑 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 韩啸持有 99%股权 张佟持有 1%股权 经营期限 自 2017 年 06 月 16 日至 2037 年 06 月 15 日 根据贵酒发展的书面确认,贵酒发展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贵酒发展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银行征信报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收购人 2018 年度的《审计报告》 ( 天 职 业 字 [2019]5848 号 ) 、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5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亦不存《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参 与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 实际控制人韩啸与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根据贵酒发展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韩啸与贵酒发展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 下图所示: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 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 6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亥尊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亥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0,314,886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6.07%)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御勉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御勉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14,184,900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4.24%)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政尊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政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3,612,000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1.08%)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衡尊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衡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3,031,501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91%)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启尊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启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085,962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62%)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始尊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五牛始尊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1,988,800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59%)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匹凸匹(中国)与贵酒发展签订《关于上海岩石企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匹凸匹(中国)将其持有的岩石股 份 20,000,000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5.98%)协议转让给贵酒发展。 本次协议转让之前,贵酒发展持有岩石股份 70,351,615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 股 份 总 数 的 21.03%) 。 本 次 协 议 转 让完成 之 后 , 贵 酒 发 展持有 岩 石 股 份 135,569,664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40.53%)。根据《证券法》及《收 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将触发贵酒发展对岩石股份的要 约收购义务。 因此,就本次协议转让,贵酒发展根据《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将其持有的岩石股份 21.03%股份增 持为 40.53%股份。 (二)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 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 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 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出让人与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就收购人而言,韩啸持有贵酒发展 99%的股权,为贵酒发展的实际控制人。 就出让人而言,韩啸通过持有五牛控股 99%股权,五牛控股持有五牛基金 100%股权,韩啸为五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1) 韩啸为五牛御勉的实际控制人。五牛基金持有五牛资管 100%股权,根据 《合伙企业法》以及五牛御勉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五牛资管为五牛御勉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并对合伙企业的增资、 引入新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以及合伙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均具有 决定权,故五牛资管为五牛御勉的实际控制人,韩啸为五牛御勉的实际控制人。 (2) 韩啸为五牛亥尊、五牛政尊、五牛衡尊的实际控制人。五牛亥尊、五牛 政尊、五牛衡尊的合伙人均为五牛资管(持有 5%合伙份额),翀赢资管(持有 95%合伙份额);而五牛基金分别持有五牛资管 100%股权,持有翀赢资管 99% 股权。故五牛基金实际控制五牛亥尊、五牛政尊、五牛衡尊,韩啸通过五牛基金 实际控制五牛亥尊、五牛政尊、五牛衡尊。 (3) 韩啸为五牛启尊、五牛始尊的实际控制人。五牛启尊、五牛始尊的合伙 人均为五牛锦迂投资(持有 5%合伙份额),喆赢资管(持有 95%合伙份额), 而五牛基金分别持有五牛锦迂投资 100%股权,持有喆赢资管 99%股权。故五牛 基金实际控制五牛启尊、五牛始尊,韩啸通过五牛基金实际控制五牛启尊、五牛 始尊。 8 (4) 韩啸为匹凸匹(中国)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五 牛斯通纳尽调报告》,五牛基金持有五牛国际控股 100%股权,五牛国际控股持 有五牛斯通纳 100%股份,五牛斯通纳持有匹凸匹(中国)99%股份。故韩啸通 过五牛基金实际控制匹凸匹(中国),韩啸为匹凸匹(中国)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以上,收购人及出让人均为韩啸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让人及收购人就岩 石股份的转让均为在韩啸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行为,且上述转让均未导致 岩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 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持有岩石股份的股份。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 出让方内部决议 (1)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亥尊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亥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20,314,886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6.07%)。 (2)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御勉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御勉持有的岩石股份 14,184,9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4.24%)。 (3)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政尊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政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3,612,0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1.08%)。 (4)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衡尊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衡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3,031,501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0.91%)。 (5)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启尊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启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2,085,962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0.62%)。 9 (6) 2019 年 11 月 25 日,五牛始尊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 议方式受让五牛始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1,988,8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 的 0.59%)。 (7)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2019 年 11 月 20 日,匹凸匹(中国)召开股 东会会议,同意贵酒发展以协议方式受让匹凸匹(中国)持有的 ST 岩石 20,000,000 股股份(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5.98%)。股东会决议没有违反香港法律法规、 匹凸匹(中国)章程的有关要求,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前述股权出让 已经通过了匹凸匹(中国)的所有内部审批程序。 2. 受让方内部决议 2019 年 11 月 25 日,贵酒发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协议方式受让五牛 亥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20,314,886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6.07%)、五 牛御勉持有的岩石股份 14,184,9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4.24%、五 牛政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3,612,0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1.08%)、 五牛衡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3,031,501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91%)、 五牛启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2,085,962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62%)、 五牛始尊持有的岩石股份 1,988,8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0.59%) 及匹凸匹(中国)持有的岩石股份 20,000,000 股股份(约占岩石股份股份总数的 5.98%)。 (二) 本次收购尚需要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因 本次收购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尚需中国证监会同 意豁免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 的,本次收购未导致岩石股份的社会公众股比例发生变化。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出让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查询日,本次收购 所涉及出让人持有的岩石股份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需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应履行 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0 五、 收购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岩石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 告了《关于股东之间拟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次 收购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要求编制了《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上海岩石企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岩石股份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相 关媒体上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披露了《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就本次收购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批复后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外,收购人已就《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本次收购相关信息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贵酒发展和贵酒发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关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前 6 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岩石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 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 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无异议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无异议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收 购人已就《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本次收购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收购人在 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证券违法行 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11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陆 琛 薛旭琴 日期: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