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 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核,现仅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任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经审阅第八届董事 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未发现其中有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