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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2015-04-1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4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客观、独
立、公正的立场,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新民,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现为吉林衡丰律师
事务所律师。先后担任长春市宽城区委秘书、办公室副主任,长春市
宽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中共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长春市中
级法院副院长、院长,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冯淑华,北京社会函授大学工业会计、吉林省委党校党政管理专
业毕业,高级会计师职称。先后担任吉林省企业整顿办会计,吉林省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国证监会长春特
派办处长,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处长等职务。2006 年退出工作岗
位。
       刘凤丽,长春市广播电视大学会计、东北师范大学国民经济管理
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称。先后担任长春新华印
刷厂会计,长春市工程咨询公司主管会计,长春东皇房地产开发公司
财务负责人,吉林典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
公司规划经营、会计科长等职务。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分别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专业工作经验。在公司均未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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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12 次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 1 次
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年度,公司召开 2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张新民、刘凤丽出席
全部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冯淑华因事未能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
       本年度,独立董事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年度,独立董事现场考察了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亚超市连锁),听取了欧亚超市连锁总经理薛立军对超
市连锁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的详细介绍。独立董事对欧亚超市连锁的
经营情况表示满意,对其未来发展情况表示认同。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能够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凡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同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得
到了公司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出具了独立意
见:
       (一)关联交易
                                  2
    2014 年 1 月 25 日,对分公司欧亚商都租入关联方资产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履约能力。该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出租的情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租入的
其他情况。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充分。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欧亚商都租入关联方资产。
    (二)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发表了书面确认意
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3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我们保证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及重点关注事项
    2014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 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及重点关注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
    (1)对公司 2013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
核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欧亚中吉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中吉)申请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12 个月。该项担保在
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被担
保人欧亚中吉的经营业务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欧亚中吉资产
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展业空间较大,公司提供该笔流动资金贷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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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较小。
   (2)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内外
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治理、经营活动、信息披露及其他重要
事项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
情况。
   (3)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拟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共计
发放红利 52,499,064.75 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2013 年拟发放的红利 52,499,064.75 元,占本年度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1.41%。
       我们认为: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期的实际情况,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充分保
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该预案低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30%的要求。
       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持续回报,我们同意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3 年度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核,2013 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
关规定,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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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情况,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
业务执业资格,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年审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恰当的设计审计程序,开
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70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35 万元。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决策程序的审议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
 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各项规定。议案材料完备,按规定时间提交。
    2、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我们还对公司 2013 年度信息披露的执行、财务会计审计、规范
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等进行了关注。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财务会计
政策,注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认真履职,
发挥作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关于购买资产事项
    2014 年 5 月 16 日,对购买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资产
交易的甲方(出卖方)为吉林省金达海外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乙
方(买受方)为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丙方为长春市
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阅本次资产交易的有关资料和三方签
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认为: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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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规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购买行为。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2014 年 12 月 24 日,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14 年度,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诚信与勤
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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