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5-04-1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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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
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营销分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车百
大楼有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通化
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7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7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管控层面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活动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筹资
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
销售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投资、筹资管理、
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存
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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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控制
手册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为利润总额的 5%(含 5%)以上。
重要缺陷:错报金额为利润总额的 2%(不含 2%)—5%(不含 5%)。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为利润总额的 2%(含 2%)以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重大舞弊
行为;
(2)公司更正已披露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
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
(1)未经授权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和处
置产权/股权、关联交易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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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
露的财务报告;
(3)公司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权责、岗位不清,涉嫌经济、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部门双规,或移交司法机关;
(4)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公司形象出现
严重负面影响;
(5)销毁、藏匿、随意更改发票/支票等重要原始凭证,造成经
济损失;
(6)现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或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一般缺陷:
(1)可能有财务信息错报,但只对信息准确性有轻微影响,不
会影响使用者的判断;
(2)外部审计中非重要的发现。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公司净资产的 0.3%(含
0.3%)以上。
重要缺陷: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公司净资产的 0.2%(不
含 0.2%)—0.3%(不含 0.3%)。
一般缺陷: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公司净资产的 0.2%(含
0.2%)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任职资
格和议事规则缺乏明确规定,或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
(2)因决策程序不科学或失误,导致重大并购失败,或者新并
购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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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投资、采购、销售、财务等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
控制系统整体失效;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流动 35%以上;
(5)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质量
等问题,引发诉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6)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
(1)重大业务未遵守政策要求而盲目决策;
(2)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
险领域;
(3)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存在
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外部监管
机构处罚;
(4)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5)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6)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
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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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
信息。
董事长:〔签名〕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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