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1-12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受吉林
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公司
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3 时 30 分,现场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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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符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724,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公司 8 名在任董事、4 名
在任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 1 名高管(股东)出席了会议,1
名高管列席了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8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
知的内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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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欧亚中吉商贸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
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上述议案,股东大会现场均按特别决议要求进行表决,且因可能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获经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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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宫 宇 卢桂馨
宫 宇
201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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