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11欧亚债”付息公告2016-03-12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21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
月20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
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亿元人民币。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
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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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1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
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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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3、付息日:2016 年 3 月 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欧亚
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
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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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扣税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
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
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
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
作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
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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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4月6日前
(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以专人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
联系人:席汝珍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联系人:徐堃
电话:010-8555635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杨艺
电话:021-38874800-8270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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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
(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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