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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1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并受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
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
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27 日、201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登载了《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1》)、《长春欧
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通知》及《公告 1》、《公告
2》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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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3:00 时,现场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
跃路 2686 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采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
符合公告内容,其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代表共计 15 名,公司 9 名在任董
事 、4 名在任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1 名高管(股东)出席
了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6,014,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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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8、《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9、《关于拟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1、《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因第 5、6、7、8、10 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 1-9 项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第 11 项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第 10 项特别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大会
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签
名。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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