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租入关联方资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租入关联方资产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现仅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联标的及关联方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审阅交易双方签署 的《协议书》。我们认为:租入标的资产,可以避免与控股股东的同 业竞争,进一步做大主营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关联交易 对方诚信,具有履约能力。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抵押、 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出租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 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租入的其他情况。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 般原则和方法依据充分。关联交易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遵循了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商业连锁以年租金 3,800 万元人民币的 价格租入商业总公司承租的标的物资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