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6
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 司 2016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是 : 拟 以 2016 年 末 总 股 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
税),共计发放红利 55,680,826.25 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发放的红利,占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7.01%,低于 30%。主要原因是:公
司目前处于发展阶段成长期,主业项目拓展需要重大资金支出。着眼
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实际、资金状况、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盈利水平、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因素的
基础上,董事会提出了该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期的实际情况,分红标
准和比例明确清晰,有效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持续回报,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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