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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32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以

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30 分在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了八

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7 人。董事于惠舫、独立

董事王哲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

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曹和平主

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卖场)系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该公司 注册资本 39,15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15,52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9.66%。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欧亚卖场资产总额 296,880.58 万元,

负债总额 174,104.98 万元,所有者权益 122,775.60 万元。2016 年

实现营业收入 325,418.61 万元,实现净利润 29,733.77 万元(已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欧亚卖场资产总额 302,982.79 万元,


                                   1
负债总额 173,194.34 万元,所有者权益 129,788.45 万元。2017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75,819.44 万元,实现净利润 7,012.85 万元(未

经审计)。

    为促进欧亚卖场的发展,经欧亚卖场投资方共同协商,决定按原

投资额 35%的比例增加对欧亚卖场的投资。

    欧亚卖场本次共增加投资 13,702.50 万元。其中:本公司增加投

资 5,433.75 万元;长春亚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 2,835 万元;

王艳丽等 12 名自然人共增加投资 5,433.75 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对欧亚卖场增加投资 5,433.75 万元。增资

后,欧亚卖场注册资本由 39,150.00 万元增加到 52,852.50 万元。其

中:本公司出资 20,958.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9.66%;长春亚商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93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68%;王

艳丽等 12 名自然人共出资 20,958.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9.6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设立儋州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稳步推进公司“三星”发展战略,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经

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通过对

儋州市商业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经审慎研究同意与长春里源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浙江华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儋州欧亚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欧亚),在儋州开展相关业务(公司名称、经

营范围等均以工商注册为准)。

    公司已同长春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华日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就共同出资设立儋州欧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初步意向。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以不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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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参与儋州欧亚的设立,并与长春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华日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进行磋商,签订出资协议,

参与儋州欧亚成立文件的起草、报批等筹备工作。

    公司将根据儋州欧亚设立的实际进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000 万元,期限一年,业务品种为流动资

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公司本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20,000

万元,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10,000 万元。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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