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05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摘牌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支付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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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
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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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 4.70 亿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0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70.00 元(含税),
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2、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5、摘牌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欧亚债”持有人。
五、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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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
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 元。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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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
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
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 70 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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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联系人:苏焱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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