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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05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摘牌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支付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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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

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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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 4.70 亿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0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70.00 元(含税),

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2、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5、摘牌日:2019 年 3 月 21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欧亚债”持有人。

    五、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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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

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 元。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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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

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

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 70 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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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联系人:苏焱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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