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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12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
开了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工作细则原第一条为: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欧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1
细则。
    第二,工作细则原第二条为: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现修改为: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在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二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
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四,工作细则原第四条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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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工作细则原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交
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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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删除工作细则原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须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公司名称;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
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工作细则原第十一条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
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的工作情况。董事
会和监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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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
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二)是否存在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四)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
况。
    现修改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删除工作细则原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的责任。
    第九,工作细则原第四章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
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间,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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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规定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
至当年4月30日的工作情况,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
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因本细
则第四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
公司解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自注销之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证书”资格培
训。
    现修改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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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
等主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
料。
    第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培
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
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
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因本
细则第六条第(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
解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自注销之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证书”资格培训。
    除上述修改外,原工作细则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序号依次做
顺延调整。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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