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2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分阶段执行。公司按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
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
知》”)。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修订通知》的规定,拟对相应
会计政策进行变更、适用和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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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新会计
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
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按照财政部《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准则衔接
规定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首次执行
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作出如下调整:将原分类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分类调整,报表列报的
项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的项目
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
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
为“预期损失法”。
本公司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 2018 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
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 2019 年年初损失准备无重大差异。
(二)《修订通知》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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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31 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项目: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6,356,672.34 -36,356,672.34
应收账款 36,356,672.34 36,356,672.3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422,331,515.77 -2,422,331,515.77
应付票据 272,459,000.00 272,459,000.00
应付账款 2,149,872,515.77 2,149,872,515.77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93,595,980.04 -393,595,980.04
应收账款 393,595,980.04 393,595,980.0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675,612,677.77 -675,612,677.77
应付票据 272,459,000.00 272,459,000.00
应付账款 403,153,677.77 403,153,677.7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
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依规,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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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相关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九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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