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10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
召开了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原第十五条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经营范围:经销日用百货、服装
鞋帽、五金交电、日杂(不含超薄塑料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
化妆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计生用品、家电以旧换新(不含拆解);
钟表修理、场地租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
品的出口业务,自营本企业零售和自用商品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以下项目由分公司
经营:经销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图书报刊、音像制
品;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健身服务、会议服务;
汽车货运;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科技企业招商、科技成果转让;
科技城内租赁服务及物业管理。
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经营范围:经销日用百货、服装
鞋帽、五金交电、日杂(不含超薄塑料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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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化妆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计生用品、劳保用品、工艺美
术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乳制品(含婴幼
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利用互联网销售上
述商品;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出口业务,自营本企业零
售和自用商品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家电以旧换新(不含拆解);钟表修理、场地
租赁;广告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表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以下项目由分公司经营:餐饮、住宿、洗浴、
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健身服务、会议服务;汽车货运;科技企业招
商、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城的租赁服务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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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六条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七条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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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五,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四十六条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如需
变更会议召开地点,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说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确认。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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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确认。
第六,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九十八条为: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可以由 1 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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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可以由 1 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七,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一十条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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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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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公司章程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三十条
为: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公司章程第十章党委原第一百七十五条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由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党委委员 9 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
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 1 人,
纪委委员 7 人。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由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党委委员 9 人。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
担任。不担任党委书记的党员总经理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设立主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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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
立纪委,设纪委书记 1 人,纪委委员 7 人。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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