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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丽萍律师、

祁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

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

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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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

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

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

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00 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长春市

飞跃路 2686 号,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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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下同)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483,357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6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04,8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4%。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包

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488,223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36.7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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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7.《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调整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高管薪酬的议

案》;

   12.0《关于为子公司综合授信及子公司为购房抵押贷款者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12.01《关于为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

   12.02《关于为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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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

   12.03《关于为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12.04《关于为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12.05《关于为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12.06《关于四平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为购房抵押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12.07《关于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为购房抵押贷款者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1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的议案》;

   13.01 于惠舫

   13.02 邹德东

   13.03 苏焱

   13.04 徐国斌

   13.05 曹和平

   1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4.01 于莹

   14.02 王和春

   14.03 王树武

   15.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01 张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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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 黄永超

    15.03 储丽侠

    另外,还听取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

代表、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

第 5、6、7、8、9、10、12 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10、12 项特别决议议案经出

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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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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