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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1-06-30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以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 9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鉴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
星支行授信额度已到期,董事会同意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
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共计 100,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授信额度分
配:
    1、公司本部 50,000 万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45,000 万
元,银行承兑汇票 5,000 万元(出票人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分公司),用途为采购商品,期限为三年,担保方式为银行承兑
汇票 1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及流动资金贷款为信用。
    2、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 25,000 万元,授信品种为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采购商品,期限为三年,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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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25,000 万元,授信品
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采购商品,期限为三年,担保方式为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第 2、3 项授信额度使用时,公司将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
会同意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原第一条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09】第18号》、《关于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信息变更的
公告》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制定本
办法: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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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原第十四条
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
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
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一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三,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原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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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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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
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
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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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
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
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
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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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
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原第二十九条
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公
司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现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办法规定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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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
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五,在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中增加七
条:
    第三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
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
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四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
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
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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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
序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
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
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
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
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管理办法第九章附则原第七十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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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 18 号》、《关于规范债务融资工具
已披露信息变更的公告》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解释权属公司
董事会。
   除上述修改外,原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相应条款序号依次做
顺延调整。
   修 改 后 的公 司管 理 办法 全 文详 见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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