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对购房抵押贷款者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控股子公司为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项进行 了专项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珲春欧亚置业)与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业务,提供按揭贷款总额度 2,8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珲春欧亚 置业承诺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办妥并交付前, 拟对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是 正常的商务条件。 我们认为:珲春欧亚置业对购买其开发楼盘的购房者,办理抵押 贷款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购房者办理抵押贷款开始,至取得 不动产权证止。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可控,不会损害 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有利于扩大子公司地产销售业务。 同意珲春欧亚置业对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