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11-06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
锁经营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欧亚新生活)与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世房地产)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标的金额 169,080 万元(部分已经支付),
及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能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
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欧亚新生活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房地产请
求确认被告(反诉原告)欧亚新生活作出《关于终止吉林省盛世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
函》(以下简称《终止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
2021 年 11 月 5 日,欧亚新生活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反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反诉原告(被告)欧亚新生
活向反诉被告(原告)盛世房地产发出的《终止函》合法有效,并依
法判令解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本次诉讼的双方简介、案件事实、各自请求及其理由
1、原告(反诉被告)基本情况:
1
名称: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盛世城 C 栋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总经理。
2、被告(反诉原告)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薛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3、案件事实:
上述《租赁合同》系盛世房地产与欧亚新生活于 2019 年 4 月 9
日签署,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其主要内容为:欧亚新生活租入盛世房地产拥有的盛世城物业(租期
2019 年 04 月 9 日至 2036 年 10 月 18 日),交易金额 169,080 万元。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欧亚新
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议案》,欧亚新生活因新冠疫情
不可抗力及疫情防控等因素受到重大影响,无法继续履行与盛世房地
产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意欧亚新生活终止与盛世房地产签订的《租
赁合同》。
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 月 11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登载在《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
www.sse.com.cn 的公司临时公告 2019-007、013、020、2021-022 号。
4、盛世房地产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请求: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房地产请求确认被告(反诉
原告)欧亚新生活作出《终止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欧亚新生活承担。
(2)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
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第三
2
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现“新
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已得到有效控制,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均为
日常防护措施,并未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要求商场长期停业,因此,
并不存在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
形,被告(反诉原告)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租赁合同》第九条第 1 款明确约定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
诉原告)均不得无故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被告(反诉原告)
在既无约定解除权又不具备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做出的《终止函》
依法应认定无效,被告(反诉原告)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5、欧亚新生活反诉请求及其理由
(1)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反诉原告(被告)欧亚新生
活向反诉被告(原告)盛世房地产发出《终止函》合法有效,并依法
判令解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由反诉被告(原告)盛世房地产承担。
(2)理由:2020 年初,全国陆续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受疫
情影响,反诉原告(被告)经营的商业综合体受到巨大冲击,疫情以
来客流量减少、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滑,各租赁专柜要求减免租金,
且撤柜现象明显增加,企业已入不敷出,无力继续承担高额租金。对
此,反诉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调整租金,反诉被告(原告)同意为
反诉原告(被告)减免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的租
金。反诉原告(被告)为上市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之子公司,虽减免租金,但因高额的租金支出,使得企业亏损
额不断上升,导致反诉原告(被告)无法以承租方式继续经营,反诉
原告(被告)无力承担高额的租金,亦无法承担企业负债带给长春欧
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亏损影响。为此,反诉原、被告多次磋商
3
无果,反诉原告(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向反诉被告(原告)发
出《终止函》,《终止函》载明,终止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
合同》,该终止函反诉被告(原告)已回函收悉,但就解除《租赁合
同》事宜并未给予反诉原告(被告)明确答复。反诉原告(被告)认
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该《意见》第三条依法妥善审
理合同纠纷案件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
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另反诉原告(被告)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
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且充分磋商无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及《九民纪要》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反诉原告(被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
2、公司将敦促子公司欧亚新生活全力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积极
应诉;同时做好反诉安排,采取措施以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