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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3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
 日召开了十届四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现场到会7人,视频2人。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适用和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以下简称“解释15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以下简称“解释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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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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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
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
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
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
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
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
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该规定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本年度未提
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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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应

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

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
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
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
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
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
变更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依规,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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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相关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十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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