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6-04-2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独立
董事,2015年我们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
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
们2015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
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黄鹏:1949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苏州胜利精密
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大东:1953年出生,硕士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艾默生公司高级顾问,深圳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艾默生
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美国TRW公司业务经理、首席代表、中国部总监等职,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国际合作处负责人等。
王铁民: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2年于清华大学工程力
学系获工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英国伦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专业方向为企业战
略与国际商务管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管理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管理案
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曾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汽车制造企业在华筹
供战略”等研究课题,并应邀为德国奔驰、日本松下等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与培训。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15年度,我们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事 其中:现场出 其中:通讯方式 出席股东大 其中:是否出席年
姓名
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会次数 度股东大会
黄鹏 14 1 13 1 是
赵大东 14 1 13 1 是
王铁民 10 1 9 1 是
2、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修改
公司章程、收购德国Quin GmbH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
作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公司健
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我们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黄鹏董事当选为审计委
员会主任;赵大东董事当选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以
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王铁民董事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黄鹏董事共召集和主持了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赵大东董事共召集和
主持了4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席了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
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
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
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
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
营和发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53,224,983 股,发行价格为 21.20 元/股,
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1,128,369,639.6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的
实际情况,披露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业绩快报,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业绩快报和预
告变更情况。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
为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正
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
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分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
的承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
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我们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公平。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公司的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我们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资本运作、内控规范实施、
定期报告、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
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此外,公司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内部及
监管部门的培训,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监管精神,不断充实自我,促进履职水平
的持续提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年,公司经营生产有序进行,在财务、投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等各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
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我们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深感履职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2016年,我
们将继续加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
真、勤勉、 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
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