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7-04-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2 号)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
用名“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5 年 8 月非公开发行 53,224,983.00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
机构。根据保荐协议约定,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5 年 8 月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38 号)核准,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9,919,200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
市,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保荐协议约定,2016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息披露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行为规范等,
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
以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
做出的各项承诺
律法规的要求。
(1)公司治理制度
2、督导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
督导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股东
制度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1
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目前公司
治理状况良好。
(2)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状况良好。
(3)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目前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良好。
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
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
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不存在违反公告承诺事项情形。
的情况
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闻进行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
构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2017 年 2 月 6 日至 7
日对公司进行了 2016 年度两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小组根据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出现场检查计划,确定本次现场检查需
6、现场检查情况
要关注的事项范围及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和具体事项。经检
查,公司 2016 年度运作规范,业务经营没有重大变化,信息
披露及时完整,公司独立性完好,募集资金使用程序合规,
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7、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关注募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集资金使用情况 (2)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使用募集资金,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016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9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8、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发表了核查意见。
况
2016 年 6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发表
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6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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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2016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6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调整暨部
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均胜电子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
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均胜电子披露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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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均胜电子不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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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中华 吴志君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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