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
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水平,增强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同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该等分析、措施与承诺致力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宜
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在保证公司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且积极的分红政策,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