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0-04-2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
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及特点、自身的
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各
个方面,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
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预测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预测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必要性
和持续性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
则,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关于预测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同意公司《关于预测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5、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
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同时考虑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约72.5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约60.88亿元人民币,上述对外担保均为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
均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
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及时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
(3)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7、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较好的管理控制
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
制的现状。
8、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
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
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
行为指引》、《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
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助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该议案审批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事项。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作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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