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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20-049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0,821,559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
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于近期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

                                     1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账户
                                                                             单元:元
      开户行           开户单位                账号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金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54578589703                   1,276,415,086.84
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均胜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3901110029200370542               1,199,999,812.00
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

                            合计                                      2,476,414,898.84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尚未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账户
                                                                             单元:元
      开户行           开户单位                账号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金额

                     宁波普瑞均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汽车电子有限   33150199503609860860                           0.00
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专户账号 354578589703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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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1,276,415,086.8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
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专户账号 3901110029200370542 余额
为 1,199,999,81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
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佳易、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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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乙方专户账号 33150199503609860860 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佳易、赵春奎可以随时到

                                    4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20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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