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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3-3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相
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
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赵大东:1953年出生,硕士学历。现任深圳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默生公司中国区总经理、
美国TRW公司首席代表、中国部总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国际合作处负责
人等职。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人曾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在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
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赵大东          3           3            3            0         否(注)


注: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

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

由于本人任期届满,因此列席参与了此次会议。

    2、在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
报告、非公开发行股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换届选举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董事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
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给公司提
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
选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2020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出席了2次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与1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资本运作、内控规范
实施、定期报告、内外审计、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
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
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
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
预测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换届选举董事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通过对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
认为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对董事候选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本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的情况及特点、自身的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以及
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各个方面,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
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
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
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现象。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
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根据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
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大东


                                                           2021年3月30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相
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
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朱天:1964年出生,博士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副教务长兼EMBA课程主任,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教于香港科技大学(1995-2005),还曾在美国第一芝加
哥银行(现属摩根大通)担任过产业分析师(1994-1995)。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朱天          11           11          11           1           是


    2、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子公司增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与独立董事、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
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
员;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本人出席了1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会议和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
资本运作、内控规范实施、定期报告、内外审计、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
联智行”)管理团队对均联智行进行增资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
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
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换届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通过对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
认为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对董事候选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新一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的
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受聘人员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董事会在对相关聘任议案进行审议和表
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合
规。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
情况及特点、自身的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以及未来
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各个方面,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
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
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维护了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
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在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21年继续加
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天


                                                           2021年3月30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相
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
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云珠: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理和高级审计经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魏云珠         11           11          10           1           是


    2、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子公司增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与独立董事、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
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连续当选为第九/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2020年度,
本人共召集和主持了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积
极围绕内控规范实施、内外审计、定期报告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
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
联智行”)管理团队对均联智行进行增资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
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
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换届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通过对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
认为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对董事候选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新一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的
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受聘人员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董事会在对相关聘任议案进行审议和表
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合
规。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
情况及特点、自身的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以及未来
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各个方面,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
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
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维护了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监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内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
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
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
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在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21年继续加
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云珠


                                                           2021年3月30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相
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
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程宜荪: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工系,1988年于美国匹兹堡
大学获得化工博士学位。现任珠海得分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曾任瑞银
证券(中国)总经理、法人代表(2012-2017),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
总 监 ( 2008-2012 ) , 瑞 士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全 球 网 络 、 基 础 IT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1994-2007),还曾在美国废物处理公司担任研究员、经理(1990-1994),在
美国匹兹堡大学担任助理研究员(1988-1990)。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
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程宜荪           8           8           7            1           是


    2、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对子公司
增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修订《公司章程》、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与独
立董事、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等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发表意见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
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
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十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2020年度,本人出席了1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资本运作、投资收购、定期报告等方面对
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
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及子公司宁
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联智行”)管理团队对均联智行进
行增资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
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
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新一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的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受聘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董事会在对相关聘任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过
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
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
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
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维护了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在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21年继续加
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宜荪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