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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6-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
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均胜电子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均胜电子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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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均胜电子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均胜电子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股份数量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
税)。上述方案实施的股本基数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剩余 9,000,000 股后的股本,预
计为 1,359,084,624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计 203,862,693.60 元(含税)。


     二、均胜电子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均胜电子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
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根据均胜电子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
股份用途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关事宜授权的议案》,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的用途和处置期限。

     均胜电子于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 71,958,239 股股份。

     根据均胜电子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回购

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决定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62,958,239 股股份予以注销,剩余的 9,000,000 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2019 年 12 月 20 日,均胜电子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62,958,239 股
股份予以注销。注销后,均胜电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237,263,065 元,总股
本变更为 1,237,263,065 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证监许 可
[2020]1829 号”《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2020 年 10 月 26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760 号”《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
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全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变更为 1,368,084,624 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
红。


     三、分红计算公式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368,084,624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剩余股份

9,00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预计为 1,359,084,624 股。

     以公司申请日 2021 年 5 月 6 日前一交易日(4 月 30 日)的收盘价格
18.13 元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0.0056%。

计算依据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8.13-0.15=17.98;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总股本=(1,359,084,624×0.15)÷1,368,084,624=0.1490;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8.13-0.1490=17.981;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 息参

考价格=|17.98—17.981|÷17.98=0.0056%。

     因 此 , 公 司 差 异 化 权益 分 派对 除权 除息 参 考价 格影 响 的绝对值为
0.0056%。此外,公司已承诺自提交《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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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含)期
间,不实施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限售股解禁上市、

股份性质变更、股权激励股份的登记等。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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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

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孙   立




                                                 __________________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