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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文件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22-02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2
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1/9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要约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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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有 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4   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份登记托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管机构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2/9
    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人代为行使: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5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3/9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的任何担保;
6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临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7   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时,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8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9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4/9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理由。
          当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召开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午 3:00。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午 3:00。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10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11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5/9
     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审计总资产 30%的;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12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13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4   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的收购、因本章程     (七)拟订公司重大的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6/9
     立和解散方案;                         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及相关人员的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及相关人员的工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15   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
     会。                                   员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16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
17
     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     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7/9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18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     并对总裁负责,受总裁委托负责分管
19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     有关工作。副总裁的任免程序,由公
     裁的职权。                             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20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21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22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8/9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3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此外,公司亦对《公
司章程》附属文件《均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均
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均胜电子监事会
议事规则》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
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