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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
[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2、财政部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3、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
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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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4 号、通知和解释
第 15 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4 号和通知的有关规
定。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的内容。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 14 号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适用于同时符合
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②基准利率改革,对基准
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
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2、适用通知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
件,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
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
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
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3、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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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
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
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
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
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
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 15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
15 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追溯
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
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具体情况如下:
    (1)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公司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
成员单位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
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
目中列示。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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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
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实施日期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解释 14 号和通知,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
    根据解释第 15 号规定,结合公司试运行销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试运
行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 15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解释第 15 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按照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
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相关规定,执
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此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
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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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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