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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为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
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
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
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项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中的一种意见:1、
同意;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保证独立
董事获得真实的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临时公告和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