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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5-1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05.1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 - 1 -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 2 -

议案投票表决办法 ................................................. - 4 -

议案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1 -

议案二: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1 -

议案三: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2 -

议案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8 -

议案五: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9 -

议案六:关于预测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 10 -

议案七: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 - 21 -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

请最高额不超过 26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 22 -

议案九: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 - 23 -

议案十: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 - 26 -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 27 -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 36 -

议案十三: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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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均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
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办法进行
登记,并在股东大会当天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
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
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
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由主持人指定
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
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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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 9 点 30 分
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5 号楼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方式
出席人员:符合身份要求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列席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议程                                  内     容

      1                                        会议签到

      2                              宣布股东大会开始

      3                           宣读参会人员、股东情况

                                          宣读大会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测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
              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6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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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5                               独立董事述职

      6                              股东提问、发言

      7                                    股东表决

      8                            大会休息、投票统计

      9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10                          律师宣读表决见证意见

      11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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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投票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过程设计票和监票两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及
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公司律师现场见证。监票、计票人必须全程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履行职责直至最终投票结果宣布为止。
     三、表决相关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十三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
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办法以下所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对各议
案明确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表决票相应意见栏内打“√”,三类意
见中只能选一项。若股东对某一项议案选择了两类以上的意见、股东对某一项议案
未发表意见、或股东对某一项议案发表的意见无法辨认,则视为弃权。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应按无效票
处理,投票股东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相关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总数。
     (3)若股东对某项议案存在回避事由,则其应在回避一栏中划“√”,不论该
股东是否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其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总数。
    (4)同一表决票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一种,若股东在参与现场会议
投票表决的同时参与了网上投票,应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设投票箱,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五、现场投票结束后,计票、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进行清点计票。
     六、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在接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结果后,计票、监票人负责
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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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至第六
节“重要事项”。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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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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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 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本着对公司与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
      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                                      8次
      监事会会议情况                              监事会会议议题内容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十 1、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对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预测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十
                            7、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8、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9、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关于与均胜群英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13、关于出售均胜群英股权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
                            1、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十届 1、关于收购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所持其股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十
                            2、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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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十 及其摘要的议案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 1、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十
                            1、关于汽车安全事业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均胜
       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议事程序和决议、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等
       方面均能严格按照《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进行。

       二、监事会监督履职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运行情况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勤勉尽
       责,依法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业务正常推进中。2021 年度,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决策程序
       和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内控制度
       执行良好,定期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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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是客
观、公正的。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1 年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
自身实际情况,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胜电子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均胜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经核查,公司 2021
年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的监督
     监事会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
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对于设定期
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
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七)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1 年度对外担保主要为对
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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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为均胜群英提
供的担保系均胜群英成为公司关联方前既有担保的存续义务,未对公司独立性和正
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被担保方整体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监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及特点、自身的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
需求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各个方面,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会计政策变更的监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20]10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将参与定期报告编制、知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利润分配方案以及董
事变更等事项的相关人员均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确保公司在相关事项披露前,
相关内幕信息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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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监事
会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专户存储、使用和管
理募集资金,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不影响募
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实际资金需求,对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
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
     综上,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认为其内容、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该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十三)关于汽车安全事业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审核
     监事会对公司汽车安全事业部新设控股主体并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了审核,认
为该事项有利于增强汽车安全业务板块资本实力,提高其全球资源整合能力,提升
该业务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促进该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外,公司聘请了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中企华,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
估基准日,对均胜安全控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本次交易作价参
考了上述评估值,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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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工作计划

     2022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财务监督、内部控
制和信息披露为核心,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
会运行情况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通过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列席
董事会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努力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
织的相关培训,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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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1、营业总收入:45,670,032,383.16元,同比下降4.64%;
     2、营业利润:-3,877,943,792.52元,同比下降896.19%;
     3、利润总额:-3,889,273,267.92 元,同比下降 887.55%;
     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53,291,036.22元,同比下降709.13%;
     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87,150,934.20元,
同比下降1,206.81%;
     6、基本每股收益:-2.74元/股,同比下降659.18%;
     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373,274,591.14元,同比下降25.02%;
     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96%,同比减少32.57个百分点;
     9、总资产:51,326,681,448.35元,同比下降8.78%;
     10、资产负债率:67.16%,同比增加1.76个百分点。
     二、2021年度母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1、营业利润:-57,325,448.47元;
     2、利润总额:-55,110,437.17元;
     3、净利润:-61,669,412.33元;
     4、总资产:20,863,815,112.73元;
     5、所有者权益:13,216,114,783.19元。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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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53,291,036.22 元,2021 年度母
公司层面实现净利润-61,669,412.33 元。
     鉴于 2021 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及母公司层面净利润均为负,结合《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2022〕2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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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关于预测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预测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对比如下:


                                                           2021 年预计金额   2021 年实际发生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元)         金额(元)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
                                                             2,669,629.92       2,669,629.92
                    其子公司”)
向关联方出租房产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6,988,320.00       3,680,001.84
                                   小计                      9,657,949.92       6,349,631.76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
                                                             1,308,000.00       3,036,000.00
向关联方承租房产    其子公司”)
                                   小计                      1,308,000.00       3,036,000.00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
                                                            17,687,258.17      17,295,718.98
                    其子公司”)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5,215,176.57       2,556,736.40
      劳务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743,432.61      26,252,719.89
                                   小计                     23,645,867.35      46,105,175.27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40,000.00       1,477,133.31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571,114.42       1,339,970.47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
                                                             1,350,000.00       1,373,950.10
                    其子公司”)
                                   小计                      1,961,114.42       4,191,053.88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
                                                                12,840.40            3,247.78
                    其子公司”)
                    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119,469.03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110,779,962.15     120,604,748.70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
                                                                 -             10,928,431.16
                    司
                                   小计                    110,892,802.55     131,655,896.67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200,914,230.81     121,912,309.35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624,289.18       3,223,959.54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
                                                             4,000,000.00      15,311,488.54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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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205,538,519.99     140,447,757.43
                           合计                    353,004,254.23     331,785,515.01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之间的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自主优化、
   升级原有部分生产线,并结合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等综合情况,实际向关联方均普
   智能及其子公司采购高端自动化生产线等金额较预计金额减少约 7,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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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 2022 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如下:


                                                                                                          占同类业
                                                                                                                        上年实际发生      截止目前已发生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元)         务比例
                                                                                                                        金额(元)            额(元)
                                                                                                            (%)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2,697,956.77      33.00        2,669,629.92               674,489.19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3,679,996.32      45.00        3,680,001.84               920,000.00
 向关联方出租房产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1,800,000.00      22.00            -                      436,158.00
                                             小计                                       8,177,953.09        100.00       6,349,631.76             2,030,647.19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6,970,000.00     100.00        3,036,000.00            1,792,005.00
 向关联方承租房产
                                             小计                                       6,970,000.00        100.00       3,036,000.00             1,792,005.00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12,458,980.75         36.94       17,295,718.98            2,806,676.66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273,342.72           0.81     2,556,736.40               489,625.38
        务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21,000,000.00         62.25       26,252,719.89               175,644.91
                                             小计                                      33,732,323.47        100.00      46,105,175.27             3,471,946.95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3,000,000.00      48.22        1,477,133.31               618,221.27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1,735,434.64      27.90        1,339,970.47               417,500.00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1,485,714.29      23.88        1,373,950.10               307,207.17
                                             小计                                       6,221,148.93        100.00       4,191,053.88             1,342,928.44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                     -                3,247.78               -
                       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19,469.03                -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90,000,000.00         94.90      120,604,748.70           26,854,212.97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4,832,786.12          5.10    10,928,431.16            1,208,196.53




                                                                      - 12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小计                         94,832,786.12    100.00     131,655,896.67           28,062,409.50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229,722,796.77    92.73     121,912,309.36          101,358,774.62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                                 18,000,000.00       7.27     3,223,959.54               655,779.87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               -           15,311,488.54               -
                                           小计                         247,722,796.77   100.00     140,447,757.44          102,014,554.49
                               合计                                     397,657,008.38              331,785,515.02          138,714,491.57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总金额超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总金额,主要原因系公司汽车电子事业部与汽车安
全事业部根据下游客户订单实际情况,拟向关联方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采购高端自动化生产线等来满足日常运营需求。




                                                               - 13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均胜集团”)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730181704E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 198 号五楼
 成立日期              2001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
 经营范围              实业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均胜集团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韩岭古村开发有限公司
    2     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     宁波均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均
    4
          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5     宁波韩岭古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6     宁波均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7     宁波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8     Joyson Europe Holding GmbH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732,790.40
                  负债总额                                             4,616,072.58
                  资产净额                                             2,116,717.82
                    项目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4,950,047.44
                    净利润                                                  2,557.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7,295.47




                                               - 14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40,517.01
                    负债总额                                              292,702.36
                    资产净额                                               47,814.65
                        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213,982.30
                      净利润                                                 4,316.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317.72

(二)其他关联方
1、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            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高”)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剑峰先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宁波恒达高智能
 关联关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610209776Q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东路 77 号
 成立日期              1994 年 03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路勇
                       电器仪表、定时器、灯具、开关、开关控制设备、电源控制器、插座、
                       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及设备、厨房电器、电子产品、塑料制品、五金件、
                       五金工具、电动工具的制造、加工;贵金属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
 经营范围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除外;普通货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恒达高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9,608.99
                    负债总额                                               51,567.21
                    资产净额                                               28,041.79
                      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101,544.71



                                             - 15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净利润                                                    3,235.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273.34

2、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关联方名称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均胜群英”)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达先生在过
 关联关系              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副董事长朱雪松先生在宁波均
                       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321299346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 1266 号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9,2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玉达
                       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
                       制系统)、车辆饰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充电桩、充
                       电设施、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的设
 经营范围
                       计研发、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均胜群英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Polska Sp. z o.o.
    2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México S.A. de C.V.
    3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
                                                                 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
    4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North America LLC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
    5     长春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子公司
    6     上海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8     宁波均胜群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84,157.10
                   负债总额                                              274,135.69



                                              - 16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产净额                                                  210,021.41
                      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390,733.84
                    净利润                                                   15,712.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6,057.86

3、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延锋百利得”)
 关联关系              公司合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61611260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意路 467 号
 成立日期              2004 年 05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30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贾健旭
                       设计、开发、测试、制造汽车安全系统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提供
 经营范围              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延锋百利得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3,325.96
                  负债总额                                                    839.86
                  资产净额                                                 22,486.10
                      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4,806.36
                    净利润                                                   -197.7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97.70

(三)关联方企业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基于交易双方日常生产经营及办公等常规商业行为,具有商
业实质,关联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均胜群英(甲方)与均胜电子(乙方)于近日签订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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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内容与协议目的

1.1 本协议所述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内容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
务、租赁交易;
1.2 产品的种类:汽车功能件配件、饰件、电子类产品、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软件
开发服务等以及房屋租赁交易;
1.3 产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结果为准;
1.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之签署目的系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相关重大原则事宜,
故此并不对具体每笔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作出约定。上述具体每笔关联交易应由双
方按照商业惯例达成书面一致或签署相关协议,该等一致或协议与本协议共同构成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完整协议。

2、关联交易的定价

2.1 由于所销售产品没有明确国家指导价,因此,双方同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以市场价作为关联交易之定价依据;
2.2 双方制定并遵循严格的采购流程
对于一般采购业务,甲方生产部门根据客户或内部需求,从公司设备产能、生产计
划、原料成本、交付时限等方面进行评估,在合格供方名录选取合适的供应商,进
行公平的询价、报价、比价的流程,最后确定布点的供应商,并根据采购控制程序
实施采购。甲方采购物资分为 A、B、C、D 四类,其中 A 类为生产经营的物资,包括
原材料、生产及检测设备、模具、工装等;B 类物资为零星采购品,包括机物料、工
具、模具配件、外加工等;C 类为办公用品;D 类为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上述关联
采购同样是按照前述流程执行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依据合理,
价格公允。
2.3 部分产品按客户指定价格采购
对于汽车主机厂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业务,客户在指定采购时,配件价格亦由汽车主
机厂确定,按照双方谈定的价格实施采购,符合汽车零部件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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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结算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关联交易之具体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
例予以具体确定。

4、关联交易的数额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原则上双方 2022 年度以下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
4.1 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0 元;
4.2 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
4.3 甲方作为承租人向乙方租赁房屋: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 元;

5、成立、生效和有效期

5.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双方有权决
策机构批准本协议的日期不一的,以批准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
5.2 双方同意,本协议成立之后双方即开始据此履行。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关联
交易在协议生效时即一并确认,无需另行书面声明;
5.3 若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未批准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未能生效的,则双方自本协
议成立之日至本协议确定未能生效之日期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有甲乙双方本着公
允合理的原则协商安排;
5.4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自《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若相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关联交易的数额”中的上限,双方有权决策机构须履
行额外的审议程序;
5.5 本协议期限为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6、违约责任

6.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称“守约
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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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6.2 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任何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与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均普智能
及其子公司、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
统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关联各方的日常经营需求,集中在房产出租/承租、接
受/提供劳务、采购/出售商品范围内,属于各关联方主营业务范畴,具备商业实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坚持公平、公正以及比价原则。如该种产品有国家价格,即采用
国家价格;若无国家价格,产品价格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情况、所供货物的市场供
求状况、供货数量及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以书面协议、合同等方式进行
确定。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地经营发
展,交易价格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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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1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的议案》,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额度均不超过
3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求情况,
公司拟继续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在境内公开发行
注册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2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不超
过20亿元人民币(含2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和注册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含2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视市场环境情况,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并实施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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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

       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6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拟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
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提高营运效率,
公司依据章程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经营需要,具体办理
申请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规模项下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和以自有资产担保等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所
有合同、文件。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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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在
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相关审计报告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提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 2022 年
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
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2、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199 人,注册会计师 977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10 人。
     3、业务规模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
入超过人民币 31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其他证券业
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57 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
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3.56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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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
华振 2020 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4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
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
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杨莉女士,2010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杨莉女士
2007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18 年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杨莉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晓磊先生,2009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晓
磊先生 2004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1 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张晓磊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4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凌云女士,1999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凌云女
士 1995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2 年开始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凌云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2 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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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
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
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等因素确定。公司2021年度的相关审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68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
费用3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90万元。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将由董事会与毕马威华
振协商后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
范围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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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
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累计赔偿限额:1 亿元人民币
     4、保费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人民币(最终保费根据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 年(后续每年可续保)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条件下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障人员范围、保险公
司、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
宜。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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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2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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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要约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有 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5%以上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间限制。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4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 股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
                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份登记托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管机构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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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人代为行使: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计划;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一)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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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临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7     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时,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8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9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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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召开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午 3:00。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午 3:00。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10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11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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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审计总资产 30%的;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12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13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14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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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的收购、因本章程     (七)拟订公司重大的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方案;                         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及相关人员的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及相关人员的工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15     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
            会。                                   员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16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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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    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18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    并对总裁负责,受总裁委托负责分管
     19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    有关工作。副总裁的任免程序,由公司
            裁的职权。                            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20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21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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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3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此外,公司亦对《公司章
程》附属文件《均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均
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均胜电子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请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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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
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均胜电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对《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胜电子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 订 后 的 上 述 制 度 性 文 件 可 参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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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三: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中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市场的
发展趋势以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
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与全资子公司宁波均
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0,821,5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10月2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
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
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212,400.00             177,356.53
   2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0              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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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282,400.00            247,356.53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普瑞均胜。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6,293.60万元,其中用于募投项目的
募集资金为76,293.60万元(占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约为43.0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为70,00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募
集资金余额为103,869.00万元(包含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本金101,062.93万元,现金
管理收益、利息收入及手续费合计2,806.07万元)。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涉及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30,000.00万元。其
中,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新能源研究院,未使
用的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本次新增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新增后的
募投项目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新增后募投项目         拟使用剩余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
     1                                                  普瑞均胜                 73,869.00
     2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新能源研究院               10,000.00
     3                                               智能汽车研究院              20,000.00
                                 合    计                                       103,869.00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近年来,伴随着汽车行业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与共享化的趋势愈发明显,
尤其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行业市场的发展位居世界前列,整车厂商、造车
新势力、科技公司乃至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与投入软件、算法、人工智能等核心技
术在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开发测试与商业化落地。然而,上
述领域兼具传统汽车的产业属性与高科技行业的系统复杂性,需要产业内企业在资
金、人才方面进行持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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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拥抱汽车行业“新四化”以及中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的重大发
展机遇,公司于2021年期间新设国内全资子公司新能源研究院与智能汽车研究院,
调动公司全球领先研发力量,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能源电
子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技术领先性,扩大中国市场份额。其中,新能源研究院致
力于高压、低压电池电控系统(锂电/燃料电池)、高功率电子多合一集成化产品、
热管理系统等前沿技术的自主研发与商业化落地,智能汽车研究院着力于智能驾驶、
智能座舱、人工智能、先进传感器、5G高速移动通信和线控系统等智能汽车关键技
术的自主研发和商业化落地。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将充分调动上述研究院的研发优势,在不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新能源研究院拟将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用于原募投项目
中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与升级,智能汽车研究院拟将募集资金
20,000.00万元用于原募投项目中智能座舱电子产品的研发与升级,将当前全球领先
的技术赋能于中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市场,同时也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核心竞
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
规划,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三、拟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J4NDN3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21年01月2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姜钊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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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KN2JY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21年07月0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郭继舜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
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新增前后
的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实施主体后将进一步提高剩余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继
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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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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