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核发的“222559 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 律意见书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自行引用或按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 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 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 料。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减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 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合法有效,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 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数量 1.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44,004,4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 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 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40,616,919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 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 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募集资金投向 1.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万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1 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 32,156.80 32,156.80 2 补充流动资金 7,843.20 7,843.20 合计 40,000.00 40,000.00 其中,收购均联智行 8.0392%股份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值,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本次交易可单独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20.78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万元) 1 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 32,156.80 32,156.80 2 补充流动资金 4,763.98 4,763.98 合计 36,920.78 36,920.78 其中,收购均联智行 8.0392%股份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值,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本次交易可单独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原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问题 1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 如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大部分被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 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 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3.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4.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5.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 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6.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7.通过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 道查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及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占所持 质押股份占公司 持股数量 姓名 (%) 量 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均胜集团 476,840,782 34.85 290,083,996 60.83 21.20 王剑峰 34,056,959 2.49 0 0 0 注 合计 510,897,741 37.34 290,083,996 56.78 21.20 注:该数据为均胜集团及王剑峰先生质押股份的合计数占均胜集团及王剑峰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合计数 的比例。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持有公司 476,840,782 股股份,其中 290,083,996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的比例为 60.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0%;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持有 公司 34,056,959 股股份,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二)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 胜集团所持股份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协议约定的 质押数量(万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最高融资额度(万 质押用途 股)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 1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2,100.00 30,177.00 鄞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3,710.00 69,000.00 鄞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3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4,900.71 98,749.00 市分行 为均胜集团 中国工商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 4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1,071.69 24,400.00 金和日常营 市分行 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 5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2,800.00 48,100.00 市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6 均胜集团 1,200.00 31,900.00 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7 均胜集团 份有限公司宁波 7,000.00 120,000.00 鄞州支行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质押协议约定的 质押数量(万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最高融资额度(万 质押用途 股) 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 8 均胜集团 600.00 6,336.00 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 9 均胜集团 950.00 35,200.00 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10 均胜集团 限公司宁波市分 2,800.00 60,000.00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为均胜电子 注 11 均胜集团 限公司宁波市分 1,876.00 - 借款提供增 行 信担保 合计 29,008.40 523,862.00 - 注:该项股票质押系为均胜电子子公司与银行间借款提供增信担保,质押协议中未约定融资额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上述股份质押用途主要为控股股东自身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及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上述股份质押融资符合实 际情况,用途及原因具有合理性。 根据均胜集团及王剑峰先生出具的承诺,其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存 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相关股份质押约 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出质 质押数量 质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 人 (万股)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 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 中国农 2,100.00 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 业银行 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债务人、出质人被 均胜 股份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 集团 限公司 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 宁波鄞 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 州分行 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 3,710.00 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 实现的情形;9.质权人与出质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出质人 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质 质押数量 质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 人 (万股)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 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约定行使 中国银 1,876.00 质权。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 行股份 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 有限公 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 司宁波 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 市分行 2,800.00 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 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发生 中国工 4,900.71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 商银行 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3.质 股份有 1,071.69 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 限公司 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 宁波市 注 2,800.00 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分行 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质权人因债 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2.出质人未按 合同约定补足质押价值缺口;3.出质人、债务人或目标公司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 和解、被接受、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 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出质人、债务人或 目标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其他纠纷,可能危及或损害质 权人权益,且债务人或出质人未另行提供其他经质权人认可 兴业银 的担保的;5.出质人、债务人或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 行股份 控制人、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下落不明、被司法机关 有限公 1,200.00 采取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可能危及或损害质权人 司宁波 权益的;6.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或出质人、目标公司财产 分行 及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7.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在交易 市场上被有关机关勒令暂停或停止交易;8.出质人、目标公 司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合计质押股票占目标公司所有发行股 票的比例超过 50%(含 50%)的;9.债务人或出质人为自然 人时,债务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10.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 的;11.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或者出质人 发生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12.质权人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中国建 设银行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 股份有 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 7,000.00 限公司 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处 宁波鄞 分质押权利。 州支行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 浙商银 发生需补充担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 行股份 600.00 认可的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3.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 有限公 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存在其他 司宁波 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 分行 950.00 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质 质押数量 质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 人 (万股) 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 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 减免。 注:关于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为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实际约定警戒线与处置线。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均胜集团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项目 月 度 资产总额 6,266,780.03 6,199,260.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76,720.64 533,588.85 营业收入 2,378,762.42 4,797,728.94 注:均胜集团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威远审字[2022]2032 号”《审计报告》,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均胜集团为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同时,均胜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宁波均普智 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证券代码:688306)45.61%的股 份,为均普智能的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所持均普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均胜集 团控制的包括均胜电子、均普智能在内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能够持续稳定地为 均胜集团带来现金流。此外,均胜集团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 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业务,资产较为雄厚,能够保证足额清偿股 份质押对应的本金及利息,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 国等网站,均胜集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2.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根据公司提供的 资料以及王剑峰先生的个人征信报告,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剑峰先生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王剑峰先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市值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均胜电 子股票数量合计为 510,897,741 股,其中未质押股份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43.22%。以 2022 年 12 月 5 日均胜电子收盘价 14.88 元/股测算,发行人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均胜电子股份对应市值 76.02 亿元。 此外,均胜集团持有均普智能 560,200,000 股股份,均不存在质押,以 2022 年 12 月 5 日均普智能收盘价 5.31 元/股测算,均胜集团所持均普智能股份对应市 值 29.75 亿元。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所持股份 对应市值较高,对其质押形成的债务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五)股价变动情况及股权质押的预警价格、平仓价格情况 1.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股价变动情况如下: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数据来源:Wind 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为 14.88 元/股。2022 年 12 月 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 15.39 元/股、15.43 元/股、16.77 元/股。 2.股权质押的预警价格、平仓价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分行签订的质押 2,100.00 万股的股份质押合同中约定了 150%的预警线 和 120%的平仓线,经测算,预警价格为 12.93 元/股,平仓价格为 10.35 元/股。 除上述股份质押外,其余股份质押均系为存量银行借款提供的增信措施,未设置 警戒线与平仓线,股价变动也不会带来平仓风险,整体风险处于可控区间。 (六)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的风险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持有公司 476,840,782 股股份,其中 290,083,996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为 60.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0%;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持有公司 34,056,959 股股份,所持股份不 存在质押。合计质押股份 最高融资 额度为 523,862.00 万元,上述最高融资额度内的借款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持公司股份及均普 智能股份对应市值较高,对其质押形成的债务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 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既可以在质押到 期及相关风险提示前偿还相应的借款或提供其他的增信措施解除质押,亦可以在 质押到期时根据自身需求情况续签质押合同重新办理质押。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无其他单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即使在极端情况下,均胜集团存在平仓/补仓约定的质押股份被全部平仓,均胜 集团仍持有发行人 33.32%的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故因股份质押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因平仓导致股份变动,从而导致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 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 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 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 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 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 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 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 线、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 风险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 信的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 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正常履行,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所对应的债务规模总体 可控,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平仓风险较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二、反馈问题 2 关于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请申请人说明:(1) 拟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 人存在利害关系;(2)相关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 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3)被收购主体的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4)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是否较大,如是, 请申请人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 该担保因素;(5)请申请人说明按照目前交易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取得 收购股权的控制权,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原因;(6)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 1-6 月《审计 报告》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访谈自然人交易对方并取得签署的《访谈记录》; 5.取得并查阅了宁波高发出具的《确认函》; 6.取得并查阅了均胜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均胜集团出具 的《机构股东调查函》; 7.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与股东签署的协议及先进基金出具的《答复函》; 8.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9.取得并查阅了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及交易对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函》; 10.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最新版《股东名册》。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拟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 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1.均联智行基本情况 根 据 宁 波 市 监 局 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201MA282L2841”的《营业执照》,均联智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 555 号 5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元 注册资本 67,774.0836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9 月 7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 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 经营范围 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均联智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联智行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货币、债权 1 均胜电子 36,797.6148 54.2946 注 2 德国普瑞 19,485.8713 28.7512 货币 3 先进基金 6,031.7317 8.8998 货币 4 舟山均嬴 1,767.0000 2.6072 货币 5 方广投资 1,206.3463 1.7799 货币 6 凯辉投资 1,005.2886 1.4833 货币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7 保腾投资 804.2309 1.1866 货币 8 舟山均行 676.0000 0.9974 货币 合 计 67,774.0836 100.0000 -- 注:2020 年 7 月,均胜电子以其对均联有限享有的 56,447.28 万元债权认购均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1,349.1617 万元。就本次增资,银信评估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842 号”《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拟将债权转为股权而涉及的对宁波均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评估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A15235 号”《验资报告》。本次债转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评估、验资程序以及工商登记 程序等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2.拟收购股权基本情况 在本次收购前,均联智行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均胜电子 31,349.1617 46.2554 2 德国普瑞 19,485.8713 28.7512 3 先进基金 6,031.7317 8.8998 4 宁波高发 2,010.5772 2.9666 5 钦松 2,010.5772 2.9666 6 舟山均嬴 1,767.0000 2.6072 7 方广投资 1,206.3463 1.7799 8 凯辉投资 1,005.2886 1.4833 9 桑述敏 1,005.2886 1.4833 10 保腾投资 804.2309 1.1866 11 舟山均行 676.0000 0.9974 12 LI Chao 422.0101 0.6227 合计 67,774.0836 100.0000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均胜电子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宁波高发、钦松、 桑述敏、LI Chao 合计持有的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均联智行 100%股份的评 估值为 400,072.00 万元。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 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32,156.80 万元。其中宁波高发转让的均联智 行 2.9666%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1,866.40 万元;钦松转让的均联智行 2.9666% 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1,866.40 万元;桑述敏转让的均联智行 1.4833%股份,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5,933.20 万元;LI Chao 转让的均联智行 0.6227%股份,对应 的交易价格为 2,490.80 万元。均胜电子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第 一笔款项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 60%),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已按照《股份转让 协议》的约定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完成交割。 综上,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系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定 价,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4.交易对方与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钦松、桑述敏、LI Chao 访谈确认及宁波高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钦松、桑述敏、LI Chao、宁波高发与均胜电子及其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均胜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均胜电子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均胜电子主要股东与本次收购交易对方宁波高发、钦松、桑述 敏以及 LI Chao 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经核查,本次收购交易对方与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不存在利害 关系。 (二)相关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根据钦松、桑述敏、LI Chao 访谈确认及宁波高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对方向均胜电子转让的均联智行股份为交易对方真实持有、 股份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争议,亦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 押、冻结、监管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三)被收购主体的其他股东已放弃/未享有优先受让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 可以依法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均 联智行系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均联智行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仅股东先进基金拥有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优先受让权,其已于本次收购前出具《答复函》,书面同意放弃本次转让股份的 优先受让权。 综上,均联智行对本次收购享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已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权, 其他股东均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均联智行提供的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 告》以及均联智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均联智行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五)均胜电子已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前均胜电子直接持有均联智行 46.2554%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 公司德国普瑞持有均联智行 28.7512%的股份,合计持有均联智行 75.0066%的股 份,为均联智行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均胜电子直接持有均联智行 54.2946% 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德国普瑞持有均联智行 28.7512%的股份,合计持 有均联智行 83.0458%的股份,仍为均联智行控股股东。 综上,本次收购系均胜电子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收购完成后均胜电子 对均联智行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将进一步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 (六)本次收购已完成交割,不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根据均胜电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不以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本次交易可单独实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均胜电子完成第一笔款项(全部交易对价的 60%)的支付后,交易双方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第二笔款项(全部交易价款的 40%),于以下两者孰早之日支付:1.2022 年 12 月 31 日;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额存入均胜电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 根据均胜电子提供的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及交易对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函》,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均胜电子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第一笔款项(全部交易对价的 60%)的支付,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完成交割,均联智行已完成股东名册变更。 本次收购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在第一笔款 项支付后标的股份已完成交割,均胜电子尚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如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尚未全额存入均胜电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均胜电子可使用其自有资金支付第二 笔款项。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第二笔款项支付不存在困难。 综上,本次收购第一笔交易价款已支付,标的股份已完成交割;第二笔交易 价款的支付不存在困难,本次交易不存在不能完成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况。 三、反馈问题 3 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募集资金 是否存在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均胜电子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 公司章程等文件; 2.取得并查阅了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 3.通过住建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及不动产租赁协议;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均胜电子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件、 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 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 压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 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经营等字样,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共 26 家,经营范围均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 质,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 硬件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 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 汽车零部件的 宁波均胜科技有 1 宁波 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研发、生产与 否 限公司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 销售 备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模 具制造;模具销售;日用口罩(非 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 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 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 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眼镜制造;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业 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医 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 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 汽车零部件的 宁波均智汽车科 2 宁波 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 研发、生产与 否 技有限公司 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除依法 销售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 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 载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 智能座舱、车 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 联网产品等汽 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 车零部件的开 宁波均联智行科 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发和制造;软 3 宁波 否 技股份有限公司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社会经济咨询 件增值服务;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技术开发;智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能车载设备销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 售等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服务;软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 件开发;软件 宁波均联智行信 成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电子元器 外包服务;信 4 息技术服务有限 宁波 否 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息系统集成服 公司注 1 器件零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 务;软件销售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应用 等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装备技 术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机 器人的研发;广告发布(非广播电 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从事智能汽车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 智能座舱、车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联网产品等汽 术转让,电子产品、半导体元器件 上海均胜普联智 车零部件的开 5 上海 及其零部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 否 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软件增值 术的进出口业务,展览展示服务。 服务;技术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发等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辆卫星导航、卫星监控系统开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 智能座舱、车 术服务;技术转让;车联网产品、 联网产品等汽 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 车零部件的开 大连均联智行科 6 大连 (由分公司进行生产)、销售;计 发;软件增值 否 技有限公司 算机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不 服务;技术开 含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发;计算机软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硬件开发等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物联网技术研发;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汽车自动驾驶 上海均胜百瑞自 工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 相关的技术开 7 动驾驶研发有限 上海 否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 发、技术咨询 公司注 2 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和技术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普瑞均胜汽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汽车智能座舱 8 宁波 否 车电子有限公司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 人机交互系统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 产品的研发、 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池零配 生产和销售; 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动 汽车电附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力管理系统的 术进出口;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研发和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模具销售;模具制造;采购代理服 务;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汽 车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方向盘、气 方向盘等汽车 天津百利得汽车 囊组件、汽车内饰件),并提供相 安全系统产品 9 天津 否 零部件有限公司 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的研发、生产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和销售 营活动) 开发、设计、生产、组装汽车安全 气体发生器、 系统及其零部件,销售本公司自产 点火器及民用 均胜汽车安全系 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发生器)火 10 统(湖州)有限 湖州 (涉及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经营的, 药等汽车安全 否 公司 待审批后或凭许可证经营。不涉及 系统产品的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发、生产和销 禁止类项目) 售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 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通过国内 百利得安全气囊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区 安全气囊等汽 11 国际贸易(上海) 上海 内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区内商业性 车安全系统产 否 有限公司 简单加工;区内商务咨询服务。【依 品的贸易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方向盘、安全 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 气囊、安全带 宁波均胜汽车智 造、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 等汽车安全系 12 能安全系统有限 宁波 感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 否 统产品的研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发、生产和销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售 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 方向盘、安全 宁波均胜汽车安 13 宁波 造、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 气囊、安全带 否 全系统有限公司 感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等汽车安全系 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儿童安全座椅及零部件的研发、制 统产品的研 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 发、生产和销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 售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方向盘及 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及其零部件的 方向盘、安全 制造、销售,从事汽车安全系统技 气囊、安全带 均胜汽车安全系 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等汽车安全系 14 统(上海)有限 上海 否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 统产品的研 公司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发、生产和销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售 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汽车安全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 汽车安全系统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均胜汽车安全系 相关技术的研 术开发,生产汽车配件,从事货物 15 统研发(上海) 上海 发、提供技术 否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有限公司 咨询和技术服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务 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汽车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科 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车用安全电子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产品、传感器 均胜均安汽车电 生产加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生产 16 子(上海)有限 上海 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和销售,并提 否 公司 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销售自产 供相关产品的 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技术咨询和技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术服务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气体发生器、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点火器及民用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均胜汽车安全系 (发生器)火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17 统(长兴)有限 长兴 药等汽车安全 否 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公司 系统产品的研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发、生产和销 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开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汽 车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安全座 椅等汽车安全装置及其零部件、汽 车用铸造毛坯件;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 品和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 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 方向盘、安全 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以上商品进出 气囊、安全带 均胜汽车安全系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 等汽车安全系 18 统(天津)有限 天津 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 否 统产品的研 公司 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 发、生产和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 售 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 外商投资的领域) 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汽车安全 气囊、安全带、方向盘等汽车安全 安全气囊模 装置及其零部件;汽车安全系统技 块、方向盘、 均胜汽车安全系 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安全带等汽车 19 统(荆州)有限 荆州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 否 安全系统产品 公司 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 的研发、生产 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涉及许 和销售 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机械设备租赁;电机及其控制系统 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安全带等汽车 宁波均胜百利得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安全系统产品 20 汽车安全系统有 宁波 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 否 的研发、生产 限公司 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和销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设计、开发、检测、制 方向盘、安全 上海临港均胜汽 造汽车安全系统产品;汽车配件的 气囊、安全带 21 车安全系统有限 上海 否 批发;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等汽车安全系 公司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统产品的研 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 发、生产和销 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售 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方向盘、安全 宁波均安汽车安 汽车及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 气囊、安全带 22 宁波 否 全系统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等汽车安全系 开展经营活动)。 统产品的贸易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设计;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汽车零部件研 新能源电源管 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集成电 理和功率电子 宁波均胜新能源 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新能源汽 产品及相关软 23 宁波 否 研究院有限公司 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 件的设计、研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 发和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服务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 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高级辅助驾驶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及自动驾驶域 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 控制器和功能 宁波均胜智能汽 软件开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模块的研发, 24 车技术研究院有 宁波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 以及导航引 否 限公司 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擎、定位引擎 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和自动泊车引 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擎等软件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与服务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 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安徽均胜汽车安 均胜汽车安全 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25 全系统控股有限 合肥 业务的投资控 否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公司 股平台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方向盘、安全 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 气囊、安全带 均胜汽车安全系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等汽车安全系 26 统(安徽)有限 合肥 否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统产品的研 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 发、生产和销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售 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 1:2022 年 10 月 31 日,该公司更名为“宁波均联智及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公司经营范围虽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但其名下房产仅限 均胜电子及其子公司内部租赁使用,并未对外出租,该公司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实际从事 房地产业务。 2.发行人境内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下属境内参股子公司共 7 家,经营范围均不 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 从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号 公司/企业名称 类型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设计、开发、测试、制造 方向盘、安 汽车安全系统产品,销售 全气囊模 延锋百利得(上海) 参股公 公司自产产品,提供产品 块、安全带 1 汽车安全系统有限 上海 否 司 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等汽车安 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全系统产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品的研发、 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企业名称 类型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动】 生产和销 售 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 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 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 统)、车辆饰件、新能源 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 高端汽车 充电桩、充电设施、橡塑 功能件、新 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 能源汽车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 参股公 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 2 宁波 充电产品 否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司 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 的设计、研 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 发、生产和 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销售 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机电设备、汽车零部 件、通讯设备技术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 汽车液晶 电设备、汽车零部件、通 仪表系统 上海友衷科技有限 参股公 讯设备、汽车的销售,机 3 上海 的设计、研 否 公司 司 电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 发、生产和 种设备),从事货物进出 销售 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 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 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 立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 智能汽车 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芯片及解 深圳市欧冶半导体 参股公 4 深圳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决方案的 否 有限公司 司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设计、研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 发、销售 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 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企业名称 类型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国内 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 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 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 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专 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专业设备制造);软件开 成套定制 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 化装配与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检测 智能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制造装备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 参股公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5 宁波 及数字化 否 股份有限公司 司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软件的研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发、生产、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销售和服 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务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苏州中鑫康恒创业 参与出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 6 苏州 股权投资 否 投资合伙企业(有 资的合 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 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 序号 公司/企业名称 类型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产业务 限合伙) 伙企业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 杭州领脉股权投资 参与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7 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的合 杭州 股权投资 否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伙) 伙企业 经营活动)。 3.发行人境外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下属境外控股、参股子公司共 97 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子公 司主要从事开发和制造汽车安全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和维修汽车零部 件;机动车辆零部件和配件的制造;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精密机械、电子技术 和电子产品以及类似产品;汽车安全系统的生产、销售和测试等以及生产、研发 和销售汽车行业的信息娱乐、导航、车载信息和连接产品等业务,境外子公司未 从事房地产业务。 此外,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发行人 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相关收入。 (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2022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减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 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 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的调整”。 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1 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 32,156.80 32,156.80 2 补充流动资金 4,763.98 4,763.98 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合计 36,920.78 36,920.7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920.78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 存在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募 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徐 晨 孙 立 律师 ————————— 唐 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