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有
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调整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
行方案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1、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此前,公司与认购对象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附
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该协议
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