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2-2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
就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此前,公司与认购对象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附
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该协议
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周兴宥 翁春燕 王晓伟
2023 年 2 月 23 日